《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为特殊兽药,并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列为特殊管理品种。国务院又分别制订了上述特殊药品的单项管理办法。特殊兽药的管理按照以上规定及农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和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使人或动物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如三氧化二砷、阿托品等。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主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兽用麻醉药品的使用只限用于兽医医疗单位(包括动物园、牧场)、科研、大专院校等部门。需用单位应向当地农业(畜牧)局办理申请手续,经地区以上农业(畜牧)局批准后,向麻醉药品供应点购用。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人或动物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安钠咖等。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诊断或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如131碘、32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