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兽药剂型种类
为适应临床和贮存、运输需要,将药物按不同给药形式加工制备成液体、半固体和固体不同形态的兽药制剂。
1)固体剂型分为:粉剂、散剂、预混剂、片剂、颗粒剂、胶囊剂、丸剂、注射用粉、冻干粉针、锭剂;
2)液体剂型分为:溶液剂、注射剂、灌注剂、注入剂、合剂、煎剂、流浸膏、搽剂、酊剂、气雾剂等;
3)半固体剂型分为:舔剂、软膏剂、乳膏剂、糊剂等。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兽用处方药目前有9类246个品种。国家建立处方药管理制度,是减少兽药滥用,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农业农村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兽用非处方药应按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载明的适用范围、使用剂量正确使用,若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同样会带来安全风险。
兽药的特点
1、由于面对的动物种类多、差异性大、生理特性各异,造成兽药品种多、剂型多、用药复杂。
2、兽药的包装、用药剂量、给药途径与方法,都是根据动物的特征确定的,兽药的包装规格一般比较大,有的可以通过饲料或饮水给药。
3、一些兽药的使用对象有严格的界限,比如:反刍动物对某些麻醉药比较敏感;牛对汞制剂耐受性很低;草食动物使用抗生素后易引起消化机能失常;呋喃类药物易引起禽类中毒。
4、. 兽药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检验、用法与用量都是根据动物的特点设计的,不适用于人。
02
一、假兽药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兽药处理: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劣兽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三、如何识别假劣兽药
1、从名称上判断
兽药通用名称是国家兽药标准中收载的法定名称。兽药的商品名,必须经兽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应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作用。商品名在标签、说明书、包装上应有®或Μ标识。商品名不应比通用名显目。
2、从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判断
注意是否有包装。兽药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必须有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作用用途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内容。
安瓿、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至少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
成件的兽药产品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识,包装箱内有检验合格证。
3、从批准文号识别
每种兽药产品都应印有规范且唯一的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必须有登记许可证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采用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格式:
兽药类别简称+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
“兽药字”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和消毒剂等;“兽药生字”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兽药原字”为原料药;“兽药临字”是农业农村部核发的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序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农村部规定并公告;企业序号按省排序,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兽药品种编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农村部规定并公告。产品文号可到中国兽药信息网基础数据库查询。4.通过二维码进行追溯查询为实现兽药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农业农村部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我国生产、进口的所有兽药产品需赋“二维码”上市销售。可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客户端(App)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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