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原文如下
1. 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满足拟委托生产兽药的需要。 2. 委托方和受托方关键生产工艺的设备名称、型号、技术参数和产能,以及委托生产前后批量变化情况的对比分析。 3. 委托方拟委托生产兽药的原料药来源、生产工艺、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并就受托方与委托方的一致性进行说明。 4. 委托实施前在受托方试生产的1批拟委托加工兽药的批生产和批检验记录,及与委托方原产兽药质量一致性对比分析。 5. 委托方升级改造方案,明确改造时间进度。同时提供受托方在提供委托生产服务期间不进行有关升级改造的声明。 6.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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