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抚顺市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辽抚(A)动监罚决字[2020]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5日作出辽抚(A)动监罚决字[2020]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内容是:被执行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6500元。其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又下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2020年9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举报案件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书、诉求书、案件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以上用于证明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7日,在其经营的抚顺市A区时尚爱宠轩给猫做绝育手术。2020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收到抚顺市A区农业农村局转至该所的投诉件,案外人投诉其在时尚爱宠轩给猫做绝育手术,导致猫昏迷,后经过抢救及治疗无效猫死亡。申请执行人经查,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动物诊疗资格,无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决定立案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5日作出辽抚(A)动监罚决字[2020]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内容是:被执行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65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另查明,抚顺市A区时尚爱宠轩于2013年7月25日登记注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白学友。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无字号的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是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诊疗资格进行的立案调查,其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明的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白学友,其立案调查的主体为个体工商户,与行政处罚主体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条规定仅作出了罚款16500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法律、法规依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市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的辽抚(A)动监罚决字[2020]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