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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如何处罚?

日期:2025-08-19 10:40:17

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如何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六项禁止性行为,旨在严格控制感染或可能感染动物疫病的动物及其产品的移动和加工、销售等行为,有效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应当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关于本条法律责任的适用,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按照本条的规定,屠宰、生产、加工、经营、贮藏、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按照上述规定,屠宰、生产、加工、经营、贮藏、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补检制度,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其是否符合补检条件进行审查。二是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运输。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同样适用于野生动物的经营、运输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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