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蛋鸡养殖环节用药行为,提升鸡蛋质量安全,提高养殖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农村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蛋鸡养殖用药公告如下: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通过农业农村部兽药典、质量标准、公告等形式公布。凡是合法兽药全部赋有农业农村部核准的二维码。
《兽药管理条例》第38条至第43条明确了兽药使用规定要求,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严格按照农业部《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规定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禁止使用人用药和原料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以及氯霉素、氯丙嗪、已烯雌酚、呋喃唑酮、甲硝唑和二甲硝咪唑等在食品动物可食组织中不得检出残留的物质,禁止使用不得用于蛋鸡的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62条、63条、66条、6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明确了违法使用责任。对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一)下列药物允许使用(标明禁用的除外),但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各药物品种的休药期规定,控制兽药残留量。
(二)下列药物仅允许作疾病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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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氯霉素(包括琥珀氯霉素)、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及其盐、酯与制剂,氨苯砜;性激素与激素样物质:己烯雌酚、睾丸酮及其盐、酯与制剂,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玉米赤霉醇及其制剂;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金刚乙胺、阿昔洛韦、吗啉(双)胍(病毒灵)、利巴韦林等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硝基呋喃类与硝基化合物: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苯烯酸钠,硝呋烯腙,呋喃丹(克百威),硝基酚钠;杀虫剂:毒杀芬(氯化烯),杀虫脒(克死螨),双甲脒,酒石酸锑钾,锥虫砷胺,孔雀石绿,洛硝达唑,五氯酚酸钠,林丹;汞制剂: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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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天,禁止与泰妙菌素、竹桃霉素并用;防止与人眼接触;蛋鸡产蛋期禁用 |
| | 5天,高温季节慎用;禁止与泰妙菌秦、竹桃霉素并用;蛋鸡产蛋期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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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天,禁止与泰妙菌素、竹桃霉素并用;搅拌配料时禁止与人的皮肤、眼睛接触;蛋鸡产蛋期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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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于低钙饲料(饲料含钙量0.18-0.55%)时,连续用药不超过5天;蛋鸡产蛋期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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