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规定了兔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及其原毛、绒的产地检疫。3.1.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1.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2.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货主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1.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 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4.1.1.3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兔,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供兔出血症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货主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4.3.1.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4.3.1.2 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4.3.1.3 了解饲养户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4.3.1.4 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4.3.1.5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兔,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并在调运有效期内、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产地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查验兔出血症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4.3.1.6 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4.3.2.1 按照4.3.1.1—4.3.1.3 规定查验相关材料。4.3.2.2 查验原毛、绒的消毒记录是否符合要求。4.4.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兔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排泄物性状等。4.4.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兔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4.4.2.1 出现体温升高到41℃以上,全身性出血,鼻孔中流出泡沫状血液;有些出现呼吸急促,食欲不振,渴欲增加,精神萎顿,挣扎、啃咬笼架等兴奋症状;全身颤抖,四肢乱蹬,惨叫;肛门常松弛,流出附有淡黄色黏液的粪便,肛门周围被毛被污染;被毛粗乱,迅速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兔出血症。4.4.2.2 出现食欲减退或废绝,精神沉郁,动作迟缓,伏卧不动,眼、鼻分泌物增多,眼结膜苍白或黄染,唾液分泌增多,口腔周围被毛潮湿,腹泻或腹泻与便秘交替出现,尿频或常呈排尿姿势,后肢和肛门周围被粪便污染,腹围增大,肝区触诊疼痛,后期出现神经症状,极度衰竭死亡的,怀疑感染兔球虫病。4.5.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5.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抽检比例不低于5%;原则上不少于5 只,数量不足5 只的要全部检测。4.5.3 省内调运的种兔可参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检疫合格,且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备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按规定加施检疫标志。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5.2 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5.2.1.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1.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处理。5.2.1.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5.2.1.4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8〕22 号) 的有关规定处理。5.2.1.5 发现病死兔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5.2.1.6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5.2.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2.2 发现供体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或者死亡的,分别按照5.2.2.3 原毛、绒未按照规定消毒的,货主按规定对动物产品消毒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2.4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或动物产品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6.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