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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落实畜牧兽医行业管理、行政审批 与综合执法机构职责暨健全工作衔接长效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3-03-17 11:37:04

关于全面落实畜牧兽医行业管理、行政审批

与综合执法机构职责暨健全工作衔接长效机制的通知

鲁牧政字〔2023〕3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省局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畜牧兽医行业管理与行政审批、综合执法机构之间关系,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衔接顺畅、配合密切、运行高效、责任可查的行政审批、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新的运行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和《山东省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若干措施》(鲁编办发〔2022〕13号)等意见,现就全面落实畜牧兽医行业管理、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机构职责,健全工作衔接长效机制和工作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协作配合

(一)加强协调会商。强化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有重大或应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共同商议年度检查计划、重大执法活动、审管衔接等事项,协调推进重大联动监管执法等工作。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监管整治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不得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由割裂与行政处罚密切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责,坐等案件上门。综合执法部门认定违法事项或督促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时,需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提供鉴定等技术支撑的,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或机构,该部门或机构应积极提供支持保障。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当事人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书面函告作出资质许可的部门予以处理;无权作出处罚的,应按程序移交有权处理部门,该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抄送行业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二)强化上下协作。行业管理部门配合上级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调查案件时,需要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协助的,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予以协助。综合执法部门查处案件时需要行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协助的,行业管理部门应配合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联系。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对下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指导、同联系”。综合执法部门需要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的,可直接请示报告,上级部门应及时予以回复;上级部门有关工作涉及行政审批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可直接向行政审批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发文或对接,有关情况抄送下级行业管理部门。

(三)做好应急处置。行业管理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形成应急处置合力。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发现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行为正在进行、证据可能灭失等紧急情形的,应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处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最大限度避免危害后果扩大,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现场证据,按规定移送有权部门查处或通知相关部门到现场联合执法。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原则上由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通知相关部门参与执法。

二、健全制度机制

(一)健全举报投诉信访机制。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监管执法依据、监管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领域的举报、投诉、信访等,应适用首问负责制,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12345”热线转办的部门予以处置,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直接答复举报、投诉、信访人;需依法处理的,按照规定职责和程序确定办理部门并依法处理。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在移送案源线索后,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信息反馈举报、投诉、信访人。具体办理部门负责向举报、投诉、信访人进行最终答复。

(二)健全案源线索移送制度。案源线索移送应以部门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经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由另外部门查处的,应及时沟通,相关材料原则上在沟通后3个工作日内向对方移送;在移送案源线索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有其他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的,应当一并移送。

(三)完善信息共享制度。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涉及划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裁量基准、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立改废释情况,上级部门印发的涉及执法的答复、解释、政策等文件;2.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及行政许可决定;3.行业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工作简报等;4.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执行情况、案件统计情况,以及不予立案处罚的相关情况,案件多发领域应定期形成统计分析报告抄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5.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依职权设置的监控摄像设施、管理平台形成的数据信息等;6.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7.其他需要共享的审批监管执法信息。共享信息原则上应在部门形成或收到信息5个工作日内实现共享。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市各单位、省局各处室(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跨部门综合监管全过程各方面,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晰审批、监管、执法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健全部门协作配合长效机制,积极落实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对下级行政审批、行业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同指导、同联系”机制。督促、指导县(市、区)明晰审批、监管、执法职责边界,健全部门协作配合长效机制,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业务指导。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划转事项实施的监督指导,不得以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执法队伍划转或没有执法队伍为由不履行相关职责。要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突出源头管控,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综合整治、行业规范等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并为行政审批、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审批、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信息数据、业务培训等支持保障。制发、转发与划转事项、监管执法相关的文件,要同时发行政审批部门、综合执法机构;组织相关业务会议、培训等活动,要通知行政审批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参加。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复杂、疑难审批事项的,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可直接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请示或向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协助请求,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给与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按时报送落实情况。请各市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将市本级、县(市、区)级理顺审批、监管、执法职责关系暨健全部门协作配合长效机制情况(政府层面规定文件或部门联合发文)、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收集汇总后于4月底前报省局政策法规处,省畜牧局将适时开展监督指导工作并通报有关情况。


联系人:李善成

联系电话:(0531)51788855  15866796021

邮箱:sxmsyjzfc@shandong.cn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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