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办议〔2021〕77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畜禽屠宰和肉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部会同司法部等部门,积极推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根据机构改革情况,进一步明确生猪屠宰管理机构。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一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后,我部将加强宣传贯彻,更好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提出,加快健全畜禽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体系。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却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推动物流配送企业完善冷链配送体系,拓展销售网络,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2019年,经国务院批准,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增至37亿元,按规定,可用于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下一步,我部将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出台为契机,推动各地完善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优化屠宰产能布局;积极会同发改等部门,推动构建覆盖畜禽产品主产区和主销区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支持建设一批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提高终端产品配送能力。 针对机构改革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变化幅度大、动物防疫法修订后监督执法职责调整的情况,我部积极指导各地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动物检疫工作机构,依法履行动物检疫职责,推动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今年以来,我部组织赴10省20县开展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调研,深入分析县乡两级动物防疫体系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听取基层对建好新时期动物防疫体系的意见建议。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防控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支持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长效机制,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保障检疫工作条件。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办议〔2021〕68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支持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的建议收悉。经商商务部,现答复如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下一步,我部将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出台为契机,指导各地尽快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在坚持“四个最严”要求的基础上,完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制度,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猪肉供应和质量安全。积极协调中国肉类协会等单位,引导生猪屠宰精深加工相关集团企业进驻云南省发展,推进云南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近年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等设施建设。2016—2017年,支持10个省份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加强冷库、冷藏车等设施设备温度控制体系建设。2019—2020年,支持15个省份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配备预冷、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等冷链设施设备。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指导各地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设施建设,促进畜禽产品流通畅通。 从2016年开始,中央财政不再安排原列入“固定数额补助”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相关工作由地方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下一步,我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争取相关补助政策。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来源: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