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采取焚烧、化制、高温、深埋、化学等方法进行处理。 触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规定: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谁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式、方法有哪些?
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的,触犯刑法吗?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均需备案。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规定,并通过承运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步:关注微信公众号“96605畜牧兽医服务”。 第二步:申请人在“96605畜牧兽医服务”公众号——个人中心——运输备案——我的备案中使用“新增备案车辆”功能。填写备案信息、上传佐证照片。 第三步:在确保所有信息无误的情况下,点击保存,在弹出页面中点击确认,提交备案信息,等待审核结果。 第四步: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推送至微信公众平台,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平台查看审核结果。 生猪运输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应保存半年以上。 备案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在备案到期前30日内申请复核,逾期申请需重新申请备案。 备案日期即将到期前,申请人在“96605畜牧兽医服务”公众号——车辆备案——我的备案中使用“延期”功能,向原备案机关提交延期申请,备案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到现场领取备案表。 如果备案信息有变更的,申请人在“96605畜牧兽医服务”公众号——个人中心——运输备案——我的备案中使用“变更”功能,向备案机关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备案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变更,且到现场领取备案表。 需要。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车辆及运输工具消毒推荐使用酚类、戊二醛类、季铵盐类、复方含碘类(碘、磷酸、硫酸复合物)消毒剂。 承运人承运生猪应建立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内容。 出现过一次有关违法违规记录的,申报检疫时,涉及的生猪应附具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比例不得低于该批次生猪数量的30%;出现过两次及以上有关违法违规记录的,暂停受理与其相关的检疫申报。 运输车辆未取得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未经清洗消毒、生猪未经检疫或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未佩戴耳标或耳标不齐全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得承运生猪。 不得隐瞒疫情。生猪承运人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不得销售疑似染疫生猪。承运人不得贩运疑似染疫生猪。发现疑似染疫生猪的,要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措施。 不得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承运人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装载前、卸载后要对车辆严格清洗、消毒。 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猪。 运输过程中的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委托途经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的,承运人运输途中应主动接受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过省境。 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调运的生猪运输备案车辆,立即取消备案。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定期对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检出阳性的,暂停备案;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备案。 信息来源:吉林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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