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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及评价标准

日期:2021-05-21 10:34:34
兽医社会化服务是兽医公益性服务的重要内容,并将逐步成为兽医服务市场化的主导力量和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兽医工作偏重于强化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忽视了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培育,以致其服务体系发展严重滞后。加快整合社会资源,引导社会投资,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精细、更专业、更高效的高层次兽医服务已经成为普遍共识。
 
提高兽医社会化服务是大势所趋,为了确保畜牧行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也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深化兽医管理体系的重大改革,是不断适应畜牧产业的必然趋势,也是深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公共服务机构、动物诊疗机构、企业兽医服务体系、兽医大专院校以及科研院所、专业合作社、畜牧行业协会,不同的服务主体有其特定的服务机制。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加快推进兽医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兽医行业治理能力提高,促进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评价标准,并面向全区公开招募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参与社会化服务工作。
 
通知指出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兽医行业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相关兽医行业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兽医社会化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及评价标准

条件/

分值

评价

结果

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能力

1.1审查承接主体是否有营业执照、法人身份等证明材料,核对其经营范围与承接内容是否相关。

是否


2.具有财务会计制度

2.1审查是否有财务管理制度。

是否


2.2审查是否有上1年度财务报告,但对取得营业执照不足1年的承接主体,审查前1个月的财务报表。

是否


3.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情况

3.1审查是否有税费凭证复印件或者依法缴纳税费证明。

是否


3.2审查是否有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是否


3.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的承接主体是否能提供相应文件或证明。

是否


4.依法从业情况

4.1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是否有重大违法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要求提供承诺书。

是否


5.商业信誉和诚信情况

5.1审核承接主体提供的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诚信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是否符合诚信主体。(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须加盖公章)

是否


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加分条件

6.服务意识

6.1承接主体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设想。(一般1—5分,良好6—8分,优秀9—10分)

10分


7.本地化社会服务能力

提供在广西境内注册的不同类别关联公司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和关联信息。(每提供一个类别关联公司2分,最高20分) 7.1

20分


8.专业水平

8.1人员素质

①参与兽医社会化服务人员数量(含关联公司):不少于10人1分,不少于20人2分,不少于30人3分;

②职称:初级职称1分,中级职称2分,高级职称3分;

③学历:大中专1分,本科2分,硕士以上3分;

④获奖:获奖1次1分,最高3分;

⑤聘请专家:聘请中级1分、副高2分、正高3分。

15分


资质证书 8.2

获兽药经营许可证(GSP证书)2分、检验检测授权证明2分、动物诊疗许可证2分、专利证明2分、其他资质证明2分。

10分


硬件设备 8.3

每提供1件具有代表能力水平的设施设备1分,最高5分。

5分


9.行业认可

获得畜牧兽医行业协会或者高校科研院所授权或建立合作关系。(提供1份授权或合作材料10分、2份15分,3份或以上20分)

20分


10.服务网点布局

服务网点布局合理,配备交通工具。(具备1部工作车辆和1个服务网点10分;具备2—4部工作车辆和2—4个服务网点15分;具备5部及以上工作车辆和5个及以上服务网点20分)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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