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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的学习宣传

日期:2021-05-19 10:37:46

如何做好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的学习宣传

姚源锋/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新《动物防疫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自2008年1月1日《动物防疫法》第一次修订以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不断加强,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重点强化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强化对重点动物疫病的净化、消灭,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到逐步净化、消灭转变;二是强化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检疫检验;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四是强化动物疫源疫情的监测预警;五是强化动物防疫制度体系建设;六是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能力建设,完善保障措施。


既然新《动物防疫法》公布了,当前首要任务就是组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对于新《动物防疫法》的学习,谈谈笔者的一些体会:一是购买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单行本作为学习、应用、查阅的工具书,电子版要到人大、政府的官方网站下载。之前笔者曾第一时间在网上搜索下载了一份新《动物防疫法》全文电子版学习了近20天后,经对比刚购买的单行本才发现这份电子版的第九十八条多了第(八)项且,与第九十二条第(二)项重复,着实被误导了一阵子。如果长时间不被发觉一直使用错误版本的话,给实际工作带来影响和误导是肯定的。二是做好行为规范条款与对应法律责任条款之间的互相标注,这样可以方便引用查阅和加深理解、记忆。比如,笔者在单行本第二十六条“集贸市场应当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处标注上“依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处罚3千元~3万元”字样,反之,亦在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处标注“违反第二十六条”字样,其他条款类推。三是对照新《动物防疫法》逐条模拟、假想执法场景和应对策略,加深对其理解。这个方法需要长期不断坚持,养成习惯,毕竟随着执法实践的深入、执法环境条件的变化,对某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认知也会随之进一步深化。四是在执法工作实践中不断运用、检验,不断提高法条运用的准确性。


新《动物防疫法》的主流本质就是先进性,具体体现在:第一,在总则中把各环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各项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给明确了(见第七条),这是难能可贵的。第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动物防疫人员工伤保险、工伤补助、死亡抚恤以及卫生防护、医疗保健、畜牧兽医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见第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这更是巨大的进步。第三,规定了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人员的从业限制(见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六条),违反了还将受到较重的处罚(罚款1~5万元)。不过,现实中如果违反了这条规定,是处罚患病的从业人员个人呢?还是处罚雇佣患病从业人员所在的单位?值得在执法实践中思考!第四,明确了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的法律责任(见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五,明确规定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要经备案且保存相关信息,违法情节严重者处3~10万元罚款(见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这是新《动物防疫法》的重大突破。第六,规定了跨省动物运输经指定通道入(过)境制度(见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等等,类似体现先进性的条款还有更多,但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一一列举。


徒法不足于自行!任何先进规章良法,如果得不到很好地遵守和执行,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去严格监督执行的话,法本身是不会自主发挥应有的作用和威力的。所以,下一步,新《动物防疫法》的宣传、贯彻和执行等是重要任务,执法产生的效益还有待期望!


来源:《兽医导刊》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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