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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应具备哪些资质?吉林省明确了

日期:2021-04-15 13:15:22

兽医社会化服务是兽医公益性服务的重要内容,并将逐步成为兽医服务市场化的主导力量和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随着经济的逐步发展,兽医的工作不仅仅只局限在为养殖户服务的层面,兽医服务更趋向于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保生态平衡等方面,以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治理能力和服务养殖业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发展的需求,兽医服务逐步像社会化服务转型。目前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几种形式包括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及相关机构、组织在乡村开展动物防疫、动物诊疗等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和小型屠宰场点肉品品质检验、病死畜禽和废弃兽药无害化处理以及兽医继续教育、咨询论证等多种兽医服务。


为加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治理能力和水平,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资质条件,日前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发布关于明确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资质条件,通知指出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应当是指依法成立的与兽医行业相关的企业、社会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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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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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明确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治理能力和水平,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资质条件,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1号)、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和“动物防疫+保险”模式试点实施方案》(吉牧医发〔2020〕129 号)和《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意见》(吉牧加发〔2021〕23 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明确我省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接主体范围和条件
  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应当是指依法成立的与兽医行业相关的企业、社会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治理体系和结构健全,内控管理标准和制度完善;
  (三)具备提供兽医社会化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
  (六)参加兽医社会化服务前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征集承接主体
  凡符合上述承接主体条件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可以向省局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5份(装订成册)。
  (一)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组织机构管理框架图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上1年度财务报告;对取得营业执照不足1年的承接主体,提供前1个月的财务报表。自然人的提交财务状况报告;
  (四)设备设施清单以及人员情况;
  (五)信用中国网站诚信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名);
  (六)税费凭证复印件或者缴纳税费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或者不需要缴纳社保的,提供相应文件或者证明;
  (七)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的承诺书以及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八)其他有关能力验证相关材料(如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实验室认可证书、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检验检测授权书或证明以及其他资质性证明等)。
  对符合上列条件报名的承接主体,省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公布的名单中自行选择适合本地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是深化兽医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兽医服务供给方式的“着力点”,积极培育和引导兽医社会化承接主体,是整合运用社会资源,创新兽医服务能力的新动能、新业态。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依托社会资源力量,大力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更好的满足当前多层次多样化的兽医服务需求,建立动物防疫与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打造“动物防疫+保险+无害化处理”兽医社会化服务新型模式,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保障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积极培育,规范发展。各地要坚持需求导向,激发兽医服务组织内生动力和经营服务能力,强化政策引导和宣传发动,以引导、扶持、发展、壮大各类兽医服务组织为重点,鼓励支持与兽医行业相关的企业、社会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面向签约政府、养殖场户、产品用户提供“一条龙”或者“菜单式”兽医服务。
  (三)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各地要加强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政策指导,努力创设有利于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体系,研究制定有关规范和考核验收承接服务的评价标准,评价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兽医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和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要充分调动第三方、社会公众、媒体等监管力量,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治理新格局。省局将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绩效考核范围进行检查考核。
  专此通知。
  联 系 人:省局兽医药政处 郝春秀
  联系电话:0431-88906641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486号五楼5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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