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印发《严禁从省外违规调运生猪告知书》,要求暂停省外生猪调入四川省内(用于继续饲养的种猪和仔猪除外),符合条件跨省调入种猪和仔猪的,需向调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进行“点对点”调运。 3月17日,湖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湘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即日起,除用于继续饲养的种猪和仔猪外,湖南暂停外省生猪调入,严禁从高风险区调入继续饲养的种猪和仔猪。从省外调入的种猪、仔猪必须有非洲猪瘟抗原、抗体检测合格报告,且有效期在3日以内。 3月19日,山东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生猪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通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山东省畜牧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三部门决定从即日起到6月中旬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生猪违法违规调运专项打击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一律就地处理,不得劝返。 3月26日,江苏省自4月1日起,外省生猪需持有非洲猪瘟阴性检测报告,自签发之日起5日内有效。 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4月1日起,除中南区其他省份(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湖南省、江西省)的种猪和仔猪外,暂停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猪调入。从中南区其他省份调入我区的种猪和仔猪实行“点对点”调运报告制度。 4月1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通告,要求从2021年4月1日起,停止外省肉用生猪入岛。允许种猪(含后备母猪)、商品仔猪(30公斤以下,含30公斤)凭有效证件从秀英港、新海港、粤海铁路南港、美兰机场、凤凰机场五个指定通道进岛。 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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