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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检疫官方兽医出证责任解读

日期:2021-01-22 12:43:10
摘要:产地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为推进动物检疫规范化,农业农村部提出“谁出证,谁负责”,强化了责任追究体系。在实际工作中,对照现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正确认识产地检疫出证的责任和风险,不能过度解读。

一、动物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我国动物检疫既是一种执法行为,也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1、检疫范围:仅限于《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注意:只对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蛋和奶施行检疫(比如某地区发生了相关动物疫情),对经过高温或其他加工方法,能确实杀灭致病微生物的奶和蛋,则不在检疫监管范围。

2、检疫对象:《动物防疫法》第三条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3、检疫标准和方法:《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4、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检疫申报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七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二、检疫合格证明不应被过度解读
在检疫合格证明中,有“本批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应于×日内(当日)到达有效”的字样。其中,动物A证最长到达期限为5天;产品A证最长期限为7天;B证一般为1天(24小时)。如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把检疫合格证明限定到达期限等同于“保质期”,就会错误地包揽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的出证责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检疫合格证明中“本批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应于×日内(当日)到达有效”指的是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的限定时间。

动物发病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机会致病菌在动物抵抗力强时不会致病,只有在动物受到饥饿、应激等因素影响时,才会致病。官方兽医只能保证出证时动物临床检查或通过特定实验手段证实所检疫动物是健康的,符合出证条件,无法保证动物运输途中及到达目的地后不发病。为解决好这些问题,欧盟国家还提出了运输过程中强化动物福利措施的规定。
三、货主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和处理情况的义务。因此,不论运输的动物是否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论是在运输途中或是到达之后发病,还是死亡,均由货主进行相应处理,要求出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四、无产地检疫要求的动物,不能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1、检疫范围、对象和规程是检疫的必备条件

《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的职责,明确“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也规定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范围。但是,并不是所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都能由官方兽医检疫,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检疫的范围、对象由检疫规程确定。如果官方兽医对没有检疫规程的动物实施检疫,那么检疫过程是盲目的,检疫结论必然不可靠,其出证行为自然要被追究责任。

2、检疫规程的适用范围

目前农业部共出台了15部检疫规程,其中5部是屠宰检疫规程,其余10部是产地检疫规程。《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虽然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的情形很多,但是检疫规程的适用范围是很宽的,如《生猪产地检疫规程》适用于生猪,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猪,《猫产地检疫规程》适用于猫,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也就是说,产地检疫规程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一种动物,也适用于同科、属、种的动物。官方兽医要熟悉检疫规程适用范围,避免失职行为。

综上所述,一是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不论是在运输途中,还是到达目的地之后发病或是死亡,只要官方兽医的出证程序是合法的,责任由货主承担,官方兽医不承担出证责任。通常的检疫程序为:检疫申报、受理、现场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检疫规程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二是对无检疫规程的动物,不能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否则要被追究出证责任。
产地检疫规程的适用范围

发布规程的文件
规程
适用范围及规定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0号)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合法捕获的野猪
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
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
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种鸡、种鸭、种鹅及其种蛋
种猪、种牛、奶牛、种羊、奶山羊及其精液和胚胎
《农业部关于印发〈蜜蜂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41号)
《蜜蜂产地检疫规程》

          蜜蜂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1〕24号)
《犬产地检疫规程》
《猫产地检疫规程》
《兔产地检疫规程》
犬、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
猫、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





《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

1、必须一只一证,禁止一批一证;2、必须提供狂犬病免疫抗体和犬瘟热、犬细小病毒或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的实验室检测报告;3、检测报告必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4、犬猫狂犬病的免疫有效期为21天以后,疫苗在有效保护期以内;5、整车运输的犬猫必须逐只进行临床检查。注意:用途只能为饲养。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35号)

免疫后超过21天,并在有效免疫保护期内;所在羊群最近21天内未引进活羊;在实验室血清学检测基础上,经产地检疫合格,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农业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7〕36号)

 明确实验动物检疫范围
实验动物品种及质量等级及检疫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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