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积极开展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排查。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兽药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开展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出动执法人员291人次,组织开展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排查,共排查兽药生产企业2家、兽药经营企业337家、生猪养殖企业226家,未发现违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二是协助开展非洲猪瘟疫苗鉴别检测。制发了《关于对违法使用的非洲猪瘟疫苗开展鉴别检测的通知》(乐动疫控〔2020〕31号),要求各县(市、区)加大辖区内养殖场排查,一旦发现违规使用疫苗情况,县级动物疫病预防防控中心要及时采集养殖场的组织、血液或口鼻拭子等样品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并将检测情况及时报告省厅,协助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病毒检测。三是加强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监管。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养殖场、屠宰场等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并要求使用单位必须使用已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产品批准文号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