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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疫苗,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款16000元

日期:2021-01-06 10:42:35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赣0727刑初141号

公诉机关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观明,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龙南市,现住龙南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龙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龙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观明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审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观明及其辩护人陈秋华、赖素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徐观明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在龙南市其自家经营的“农家乐饲料店”销售兽用疫苗兽药,经营数额63372元。其中5种疫苗分别为新支H120,法式囊活疫苗、鸡新城疫IV系、VIG114(2000法式囊)、250ml新支流法;11种兽药分别为牧乐宝@阿奇霉素、牧乐宝@氟苯尼考、牧乐宝@碘胺间甲氧嘧啶钠、牧乐宝@甲硝唑、牧乐宝@酒石酸泰乐菌素、牧乐宝@强力霉素、牧乐宝@支原净、牧乐宝@替米考星、盐酸恩诺沙星、盐酸林可霉素、盐酸强力霉素。2020年5月7日,龙南市农业农村局在日常农资市场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徐观明上述无证销售情形,并扣押了相关兽药、兽用疫苗,后将案子移送至龙南市公安局。

2020年8月17日,徐观明由龙南市公安局电话联系通知其到案接受讯问,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20日,徐观明退交违法所得8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观明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非法经营兽用疫苗及兽用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徐观明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徐观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被告人徐观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本案定性没有意见。2、被告人徐观明具有多种法定、酌定从轻情节:(1)被告人徐观明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徐观明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被告人徐观明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徐观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3)被告人徐观明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4)被告人徐观明积极退赃,将违法所得8000元全数退缴,庭前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具有明显的悔改表现;(5)被告人徐观明妻子患有心脏病及继发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一年内做了两次手术,生活起居需要照料,恳请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预缴罚金票据、被告人妻子的住院病历,证明被告人徐观明认罪认罚态度诚恳,被告人徐观明妻子患病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徐观明于1992年7月在龙南县农牧渔业局办理《赣州地区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于1997年7月失效,之后徐观明未提交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以及《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剂专证)》相关材料,龙南市农业农村局也未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给徐观明。

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徐观明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本院依法委托龙南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徐观明进行判前社会调查,龙南市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徐观明具备接受社区矫正的基本条件,同意其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观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观明的供述,证人徐某1、李某1、徐某2、李某2、张某的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徐观明辨认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徐观明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关于徐观明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说明、案件转办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案件移送清单、《龙南县兽用生物制品检查情况登记表》、《龙南县兽用原料检查情况登记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疫苗进货单、原料药进货单、涉案兽药照片、现场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生产商确认函、微谱技术报告(指定成分分析)、案件处理意见书,涉案人员询问笔录、养鸡场负责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缴款票据、判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观明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非法经营兽用疫苗及兽用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观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观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观明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有积极退赃和预缴罚金的悔罪表现,结合判前社会调查,对被告人徐观明适用缓刑在其居住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观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观明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新支H120疫苗145支、法式囊活疫苗(银品)50支、鸡新城疫IV系105支、VIG114(2000法式囊)26瓶、250ml新支流法17瓶及兽药牧乐宝@阿奇霉素17袋、牧乐宝@氟苯尼考90袋、牧乐宝@碘胺间甲氧嘧啶钠11袋、牧乐宝@甲硝唑45袋、牧乐宝@酒石酸泰乐菌素107袋、牧乐宝@强力霉素1袋、牧乐宝@支原净1袋、牧乐宝@替米考星12袋、盐酸恩诺沙星21袋、盐酸林可霉素50袋、盐酸强力霉素20袋,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来源:沧县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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