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市Z区Y宠物诊疗所(以下简称Y宠物诊疗所)是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依法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是一家宠物诊疗机构。2020年5月,C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Y宠物诊疗所在2019年5月使用了一款商品名为“肤曲康”的产品(通用名:伊曲康唑注射液),在其标签上具有治疗动物疾病的内容, 但没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者新兽药注册证书等兽药批准证明(注:属于我国《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应按假兽药处理的兽药)。Y宠物诊疗所执业兽医人员将上述产品用于治疗犬猫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动物诊疗活动。依据《农业部关于兽药执法问题的批复》(农办政函(2012)24号)和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2020年7月,C市农业农村局责令Y宠物诊疗所立即停止使用“肤曲康”伊曲康唑注射液产品,对Y宠物诊疗所作出了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宠物诊疗机构,依法适用《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尽管《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规范的是单位的行为。但《农业部关于兽药执法问题的批复》(农办政函(2012)24号)规定:“二、关于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这是对《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六十二条中的“单位”进行了扩大解释,将第三十九条和第六十二条中的“单位”扩大到包括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宠物诊疗机构。原农业部,作为依法可以对农业领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如何具体应用作出解释的国务院当时的兽药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有权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作出扩大或者限制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官方解释,也称有权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本案中,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宠物诊疗机构Y宠物诊疗所,使用了应当按假兽药处理的“肤曲康”产品,应当依法适用《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业部关于兽药执法问题的批复》(农办政函(2012)24号)(节录)二、关于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节录)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