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建设动物养殖场,但是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该如何办理?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等。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事指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流程图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申请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经营范围 | 设计生产规模 | |||||||||||||||
经营场所地址 | ||||||||||||||||
场 所 类 别 | 1.动物养殖场 □ 2.动物养殖小区 □ 3.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4.动物屠宰场(厂) □ 5.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 6.动物隔离场 □ 7.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 | |||||||||||||||
所 附 材 料 清 单 | 1、《畜禽规模养殖备案》批复 2、国土部门的养殖用地备案批复 3、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 4、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做强制要求) 5、功能区及相关设施照片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共14个) 8、 饲养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9、申办养殖场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
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时间 | 经办人 | |||||||||||||||
县畜牧水产局审核人意见 | 是否在禁养区范围:□ 是 □ 否 □合格。 □不合格。原因: 现场审查组成员签字: 审核负责人签字: 动物防疫主管领导签字: 县级动物防疫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政府政务中心审核组意见 | 主管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审核单位意见 |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 (岳县)动防合字第( )号 发证日期:201 年 月 日 | |||||||||||||||
畜禽规模养殖备案标识代码 | [201 ]□-430621-□□□ | |||||||||||||||
经办人 | 发证人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项目 | 类别 | 内容 | 审核结果 | 审核说明 | |
是 | 否 | ||||
选址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填写 |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 |||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 | |||||
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 |||||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 |||||
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 | |||||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 |||||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 |||||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500米以上; | |||||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 |||||
种畜禽场填写 |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1000米以上; | ||||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 |||||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1000米以上; | |||||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 |||||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 |||||
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 |||||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 |||||
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 |||||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 |||||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 |||||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 |||||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 |||||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隔离设施; | |||||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 | |||||
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 |||||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 |||||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 |||||
有孵化间的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需额外填写 | 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 ||||
孵化间应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 |||||
孵化间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 |||||
种畜禽场需额外填写 | 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 ||||
设施 设备 |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 ||||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 |||||
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 |||||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 |||||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 |||||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 |||||
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 | |||||
有相对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舍; | |||||
种畜禽场需额外填写 | 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方法。 | ||||
人员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 ||||
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 |||||
制度 | 免疫制度; | ||||
用药制度; | |||||
检疫申报制度; | |||||
疫情报告制度; | |||||
消毒制度; | |||||
无害化处理制度; | |||||
畜禽标识制度; | |||||
养殖档案; | |||||
种畜禽场需额外填写 | 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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