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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兽药使用需谨慎 切莫违法已不知

日期:2020-10-30 10:09:59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5日,缙云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对丁某养殖场生产的待售鸡蛋进行监督抽检,结果显示该批次鸡蛋含有氟苯尼考成份,实测数据为0.18ug/k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家禽产蛋期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丁某养殖场生产的该批次鸡蛋属于不合格农产品。

2020年6月16日,缙云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农产品生产超范围使用兽药批准立案。2020年6月17日,缙云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向当事人送达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通知书》(No.20F2594),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为进一步查明该养殖户鸡蛋中氟苯尼考的来源,2020年7月3日,缙云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抽检丁某使用的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并委托丽水蓝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中含有氟苯尼考264ug/kg。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在蛋鸡饲养过程中,使用在产蛋期禁用的含有氟苯尼考的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其行为违反《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缙云县农业农村局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丁某进行调查询问、现场检查、涉案物品拍照取证、禁用兽药来源追溯等相关证据进行收集、核实、确认。

缙云县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养殖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进行处罚。2020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0年9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由丁某对被污染的鸡蛋进行销毁处理。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至此,本案顺利结案。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丁某从事蛋鸡养殖多年,明知国家限用、禁用兽药的有关规定。虽然其陈述“不能用、不敢用”禁用限用的兽药,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意愿,但在鸡群发病时为了解决疫病的问题,依然随意采购并使用了含有不明成份的产蛋期禁用兽药,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掺入品;不得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规定,县农业农村局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监督丁某对被污染的鸡蛋进行销毁处理。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也事关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意义重大。农业农村部门既要办理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案件,也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为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良好的基础。

1.严厉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县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开展对农产品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决不姑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及时进行立案查处。

2.追踪溯源为农产品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本案的农产品生产者丁某在告知生产的鸡蛋中含有氟苯尼考时,其本人亦为之一惊,陈述自己没用此兽药。为进一步查明来源,在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的执法人员、技术人员全面分析养殖户生产过程的实际,对其投入品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清瘟解毒散、激蛋散及饲料添加剂等逐项一一分析,对可疑品种进行检测,热心帮助寻找到了禁用兽药的来源。工作中既做到严格执法又做好技术服务,深受当事人的称赞和感动。

3.警示告诫农产品生产者谨慎用药。当前农药、兽药生产企业不守信用、违规生产、不标明药品的主要成份的厂家依然有存在,使用者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信誉好、质量优的生产企业,杜绝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兽药投入品事件的发生,避免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怎么违法连自己都不知道”的事件重现。

来源:缙云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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