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承诺书模板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编制了《养猪场(户)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养猪场(户)非洲猪瘟防控承诺书》《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承诺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非洲猪瘟防控承诺书》《官方兽医履职承诺书》7个模板。各地要立即按此模板印制,将告知书发放张贴到每一个场(户),承诺书一式两份签字、一份交承诺人,一份留农业农村部门存档。
你是动物防疫主体,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二、向省外出售种猪、仔猪,必须进行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三、从省外购进种猪、仔猪,必须有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报告,到场后24小时内必须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六、不得出售染疫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必须无害化处理。
2020年3月19日
遵守《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二、向省外出售种猪、仔猪,进行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三、从省外购进种猪、仔猪,有检疫证明、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报告、耳标,到场后24小时内报告、隔离观察。六、不出售染疫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七、因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动物防疫规定,不享受国家扑杀补助政策;造成疫情传播,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你单位是动物防疫主体,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一、不得收购、屠宰无有效检疫证明、无耳标或耳标不全的生猪。二、严格落实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屠宰检验检疫制度。三、严格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驻厂官方兽医报告。四、严格落实清洗消毒制度,对进出厂(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定期做好环境、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六、必须有完整的台账,登记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副产品去向。七、发现染疫、病死的生猪及其产品,严禁出售、加工,依法依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年 月 日
遵守《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一、不收购、屠宰无有效检疫证明、无耳标或耳标不全的生猪。二、严格落实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屠宰检验检疫制度。三、严格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立即向驻厂官方兽医报告。四、严格落实清洗消毒制度,对进出厂(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定期做好环境、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六、建立完整的台账,详细登记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副产品去向。七、发现染疫、病死或病害生猪及其产品,不出售、加工,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你单位是动物防疫主体,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四、严格落实收集、处理、进出库登记签字制度,严防病死畜禽外流。五、病死畜禽运输应用密闭冷藏车辆,需配备全程监控设备,专车专用,持证运输,严禁用作他用。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实行全程视频监控。严禁进行人工解剖、分割。七、病死畜禽进入无害化处理车间后,要及时清点登记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清点登记后暂存车间内冷库,要实施“进场入库落锁”管理,严禁摊晾。
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四、严格落实收集、处理、进出库登记签字制度,不使病死畜禽外流。五、病死畜禽运输使用密闭冷藏车辆,配备全程监控设备,专车专用,持证运输,不用作他用。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全程视频监控。不人工解剖、分割病死畜禽。七、病死畜禽进入无害化处理车间后,及时清点登记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清点登记后暂存车间内冷库,实施“进场入库落锁”管理,不进行摊晾。
严格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职尽责。四、监督货主处置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