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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蹄疫疫苗质量控制及检验

日期:2020-03-18 15:13:16

按照兽药《GMP》的要求,疫苗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等国家标准,制定本企业的内控质量标准。有了企业内控标准,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才有评价依据。企业内控质量标准一般高于国家质量标准和行业质量标准。


一、口蹄疫疫苗的质量控制

(一)原辅料、包装材料、标签的质量控制


仓库应由专人负责对进厂的原辅料进行验收、保管、收放管理,并定期填写原辅材料质量报告。车间应由专人负责车间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标签的领取、验收和使用。

(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范围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制定,并形成书面技术档案。为了保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得以实施,质量管理部门和生产部门有必要对具体实施的方法加以规定。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点由疫苗生产企业根据生产工艺和工序对质量影响重要程度来决定。检查或检验后,应填写检查或检验记录。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监督工作由车间(兼职质监员)与质量管理部门(专职质监员)共同完成。检验性的质量控制由质量管理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各级专职和兼职质量监督员,要按照疫苗的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检查半成品(中间体)、成品质量和工艺卫生情况并做好记录,填写半成品及成品的质量报告。

(三)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的管理


质量管理部负责对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的审核,以及配料、称量过程的复核,各工序生产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的复核等。

(四)产品出厂后的质量监控


(1)处理退货 

质量管理部门应对退货的产品进行复检、确认,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记录存档,并向企业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

(2)用户访问 

质量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对用户的访问或发放产品征询质量改进意见单,重视用户对产品质量的意见,制订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3)留样观察 

质检部门应设立留样观察室,根据留样观察制度,明确规定留样品种、批数、数量、复查项目、复查期限、留样时间等.指定专人进行留样观察,填写留样观察记录。产品留样期间如有异常质量变化,应填写留样样品质量变化通知单,报告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报告有关领导及部门分析原因研究措施,并监督执行。

(4)稳定性试验 

质量管理部门应开展对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来确定物料的贮存期,为制定药品有效期提供依据。

二、口蹄疫灭活疫苗的质量检验 

质量检验应包括生产前期的相关检验、生产过程的中间检验及产品最终检验和试验。生产准备和生产过程中间的检验指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工艺用水、中间产品的检验。所有生产过程涉及的物料必须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提供文件证明才可以投放到生产工序中。最终检验和试验成品必须在各工序的检验和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成品的最终检验和试验,检验合格并提供文件证明,且有关文件得到认可后成品才能出厂。满足质量标准规定全部要求的为合格品,反之为不合格品。

(一)取样


取样是指按取样规定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体物料的样本来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的结论才可信。取样工作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由专职的取样员取样。

1. 取样的原则

(1)保证样品的代表性,而且不影响所取容器内物料的原始质量,着重需要考虑微生物和理化方面的影响因素。

(2)取样时尽可能将物料移至指定的取样区。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

(3)对原辅料、半成品(中间体)、成品、副产品及包装材料都应制定取样办法,对取样环境的洁净要求,取样人员、取样容器、取样的部位、顺序、取样方法、取样量、样品混合方法、取样容器的清洗、保管、必要的留样时间,以及对无菌或有毒物料在取样时的特殊要求都应有明确的规定,否则会失去取样的意义或影响检验结果的真实性。

2. 取样的程序

(1)将盛放物料的容器移至取样区。

(2)按清洁规定清洁并随机取样,取样数量应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3)样品容器上贴签,注明必要的内容,如:批号;原料名称;取样员签名、取样日期。

(4)重新关闭容器,并注明“已取样”。

(5)将容器放回原处,并填写取样记录。

(二)检验


1. 质量检验标准操作规程的编写

(1)原辅料(包括工艺用水)、半成品、成品及包装材料的检验操作规程由质检室根据质量标准组织编制,经质管负责人审查,技术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签章后,按规定日期起执行。

(2)检验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检品名称(中、外文名)、代号、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性状、鉴别、检验项目与限度及操作方法等。

(3)滴定溶液、标准液、指示剂、试剂、酸碱度、热原、生物效价等单项检验操作方法,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或有关规定。

2. 检验

兽药生产中所有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艺用水的检验工作均由质量管理部门按质量标准规定组织实施。在口蹄疫疫苗生产中一般有四个最重要的质量查证点:原辅材料检验、病毒效价检测、灭活检测、成品检验。

(1)原辅料检验。对于购入的原辅料,应着重进行理化检验和无菌检验。检验结果应与供应原料的生产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进行核对,如双方的检验结果相差较大(如供应厂家检验报告结论是合格,而购货厂家检验报告结论是不合格;或虽均为合格结论,但检验数据相差较大)时,质量管理部门必须仔细检查所收到供应厂家的检验证书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并有必要与供应厂家进行联系,共同分析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原因,以取得双方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的一致性。

(2)包装材料的检验。包装材料检验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材质、外观、规格和理化性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还要对其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检验后质检员要填写检验报告。包装材料经检验合格后,由质管部门出具合格证书并贴上合格的标志或标签,方可使用。不合格品贴上不合格的标志,并在较短的时间内退回供应厂家。

(3)半成品的检验。半成品的检验是在生产中进行的。如病毒液的pH、颜色、病毒含量等项目的检验;疫苗灌装中要进行装量检查,灌装后要进行装量和稳定性的检查;印字后要进行内容、字迹清晰度的检验;装盒后要对装入盒内支数的抽查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病毒效价检测和灭活检测(安全性检验和无菌检验)。半成品的每一步检验,都应该由专职质检员来完成,经检验合格并由质检员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步的生产程序。

①牛、羊口蹄疫疫苗用病毒抗原效价的检测:将待测效价的口蹄疫病毒液用无血清细胞培养液作十倍梯度稀释,分别标记为10-1、10-2、……10-8。取10-6、10-7、10-8 3个稀释度的病毒液分别接种到培养24−48小时生长良好的细胞管中(或乳鼠)。将接毒后的细胞管置于37℃恒温培养箱中培养,每天定时观察两次。根据细胞的病变情况做好记录,连续观察72小时。按各稀释度细胞病变情况计算病毒的TCID50,TCID50应≥7。

②猪口蹄疫疫苗用病毒抗原效价的检测:将待测效价的口蹄疫病毒液用无血清细胞培养液作十倍梯度稀释,分别标记为10-1、10-2、……10-8取10-6、10-7、10-8 3个稀释度的病毒液分别接种于2日龄乳鼠(或细胞),每个稀释度接种4只,每天定时观察两次。根据小鼠病变及死亡情况做好记录,连续观察72小时。按各稀释度小鼠死亡情况计算病毒的LD50,LD50应≥7

③口蹄疫抗原灭活后的无菌检验方法: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④口蹄疫抗原灭活后的安全性检验方法:a.将灭活后的病毒液颈部皮下接种3~4日龄乳鼠4~5只,0.2mL/只,并设空白对照,观察7天,乳鼠不得出现口蹄疫症状和发病死亡。b.将灭活后的病毒液接种不带母源抗体未经免疫的30~40日龄仔猪,每头仔猪两侧耳根后接种5mL,观察10天应不出现口蹄疫症状和死亡。

(4)成品的检验。口蹄疫灭活疫苗在批准销售前应进行成品的理化检验、无菌检验、安全性检验、效力检验,以保证其符合企业内控标准要求。

①口蹄疫灭活疫苗的理化检验方法:口蹄疫灭活油佐剂疫苗应为乳白色或淡粉红色略带粘滞性的乳剂。吸取疫苗逐滴滴入盛有洁净冷水的容器,除第一滴呈云雾状扩散外,其余均不扩散。以0.12cm内径的1mL吸管吸取疫苗1mL,在室温下垂直放置使疫苗自然跌落,放出0.4mL的时间不得超过10秒。以3000转/分钟离心15分钟,乳剂液面出油不得超过液体高度的1/10,底部出水也不得超过液体高度的1/10。

②口蹄疫灭活疫苗的无菌检验方法: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③口蹄疫灭活疫苗的安全性检验:a.皮下接种豚鼠和小白鼠,每只豚鼠皮下注射2mL,每只小白鼠皮下注射0.5mL,接种后观察7d,应不出现口蹄疫症状和因注射疫苗引起的毒性反应。b.对于猪口蹄疫灭活疫苗,除按a步骤检验外,还应取抗体检测阴性的30−40日龄仔猪两头,每头仔猪两侧耳根后接种疫苗两头份,观察14d,应不出现口蹄疫症状和因注射疫苗引起的毒性反应。c.对于牛羊口蹄疫灭活疫苗,除按a步骤检验外,取抗体检测阴性6月龄以上牛3头,每头牛舌面皮内注射疫苗20个点,每点0.1mL,7d后颈部再注射疫苗3头份(6mL)观察10 天,接种牛不得出现口蹄疫症状或因注射疫苗引起的毒性反应。

④口蹄疫灭活疫苗的效力检验:a.对于猪用灭活疫苗,选体重40kg左右的健康且抗体检测阴性仔猪17头,其中15头随机分为3组,每组5头,将疫苗按1头份、1/3 头份、1/9 头份接种,每剂量于耳根后肌肉接种5头猪,接种后28天,连同2头对照猪,每头耳根后肌肉注射1000个半数感染量(ID50)口蹄疫强毒,观察10d,对照猪均应至少一蹄出现水疱或溃疡,免疫猪出现任何口蹄疫症状,判为不保护,根据免疫猪的保护头数计算PD50,每头份疫苗应不低于3个PD50。b.对牛羊用灭活疫苗,选6月龄以上健康且抗体检测阴性牛17头,其中15头随机分为3组,每组5头,将疫苗按1头份、1/3头份、1/9头份接种,每剂量颈部肌肉接种5头牛,接种后21天,连同2头对照牛,每头牛舌面分两点皮内注射1000个半数感染量(ID50)的同源口蹄疫强毒,观察10d,对照牛每头必须3个以上蹄部出现口蹄疫典型病变。免疫牛除舌面以外,不得出现任何口蹄疫病变判为保护。根据各剂量发病牛的数量计算PD50。要求每剂量疫苗效力不得低于3个PD50

3. 检验记录

检验人员应按规定作好检验操作记录。检验操作记录为检验所得数据、记录、运算等原始资料。检验结果由检验人签字,专业技术负责人复核,检验报告单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建立检验台账。检验操作记录、检验报告单须按批号保存3年或产品有效期后1年。在检验中要遵守以下的记录规则:①填写的数据必须真实,而且要及时填写。②质量标准中要求有数据的检验项目,必须填写实测数据,不能填写“合格”或“不合格”。③如果数据填写错误,修改时要在错误处划一横,并在错误数字上方填写正确的数字并签名,使错误的数字仍能被辨认清楚。④如果检验时操作失误,要实事求是填写失误原因,并应重新进行检验操作。

(李冬,刘在新)


*此章节内容摘录来源于动物疫病防控出版工程丛书《口蹄疫》,读者朋友若购买此书及了解其他相关信息欢迎登陆中国农业出版社网站www.ccap.com.cn


兰州兽医研究所刘湘涛 张强 郭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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