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于人员调整,官方兽医数量不能满足检疫工作需求,想要将2名工作人员任命为官方兽医,随即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请问,该县的官方兽医任命程序正确吗? 答:该县的官方兽医任命程序是错误的。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可知,官方兽医的任命主体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还授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因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官方兽医任命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求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经主管部门同意,由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备案,经过备案的人员还需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才能履行动物检疫职责。官方兽医任命遵循“谁使用、谁任命”原则,即官方兽医在省、市、县的哪一级工作,就由哪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因此,该县的官方兽医任命程序是错误的。 关联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 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确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统一编号,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颁发官方兽医证,公布人员名单。 官方兽医证的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来源: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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