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某从外省购买了一批牛肉,该批牛肉经屠宰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李某准备将一半牛肉分别销售给本地代理商,一半牛肉存储于冷库中。销售前,李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甲认为单纯的动物产品原则上已经不具备检疫条件,无法实施宰前健康检查、宰后同步检疫等程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请问,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否正确?
2、XX县食品加工企业,从屠宰场购买猪、牛、羊胴体进行精细分割,还生产肉卷等动物产品,该企业准备出售相关产品,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甲认为屠宰场出售的动物胴体已经检疫合格,对于分割、加工的动物产品不应再重复检疫,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请问,官方兽医乙的行为是否正确?
答:官方兽医甲和乙的行为均是正确的。
解析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删除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分销换证、贮藏后继续调运或者分销重新申报检疫等相应条款,因此,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还调整了屠宰检疫动物产品的范畴,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屠宰检疫中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以外的动物产品不再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畜禽屠宰同步检疫结束后,继续分割加工环节已经不属于检疫范畴,屠宰检疫出证范围是畜禽屠宰线直接生产的上述产品,不包括后续分割加工的产品。因此,官方兽医乙的行为是正确的。 官方兽医接到分销换证、贮藏后继续调运的检疫申报应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关联法律条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二)待宰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三)同步检疫合格; (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法条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来源: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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