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产地检疫过程中,官方兽医必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吗?
XX乡镇官方兽医甲接到辖区内20公里外的XX村货主王某申报检疫20头生猪,官方兽医甲审核货主王某提供的申报材料后受理了该检疫申报,随后通知XX村的协检人员乙对20头生猪进行现场核查,协检人员乙查看了20头生猪健康状况、强制免疫的实施情况、耳标佩戴等情况,并将照片实时发送给官方兽医甲,官方兽医甲通过申报材料、照片和协检人员提供的信息判断20头生猪符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要求,允许运输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请问,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否正确?答:官方兽医可以不到现场实施检疫,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2021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与原法相比较删除了“实施现场检疫”的“现场”二字,随之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可以由协检人员进行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方式更加灵活,既可以到现场实施检疫,也可以指派协检人员到现场。2022年,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印发《全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协检人员条件和职责、人员管理和保障,官方兽医应与辖区内协检人员保持良好沟通,动物检疫工作需要时指可以派协检人员实施协助检疫。综上,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可以由协检人员进行协助。协检人员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协检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