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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牛蛙养殖,切实保障养殖主体合法权益

日期:2023-08-21 14:40:4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牛蛙养殖产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 农牧) 、渔业厅( 局、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牛蛙是我国重要的水产养殖物种。牛蛙养殖具有饲料转化率高、产业链完整等特点,可高效提供优质蛋白,是践行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和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牛蛙养殖快速发展,产量逐年攀升、市场需求持续扩大、产业产值不断增长。但部分地区出现牛蛙养殖尾水污染治理不到位、违禁药物检出率偏高等问题,直接影响了牛蛙养殖的健康发展,一些地区出现随意停养、强拆、甚至“一刀切”禁养牛蛙的情况,严重损害了牛蛙养殖主体的合法权益,各方反映强烈。为推动牛蛙养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推进牛蛙绿色健康养殖 


各地要积极做好农业行业标准《牛蛙生产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NY/T 4328-2023)等规范、标准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牛蛙产业实现苗种、饲料、养殖、流通等各环节规范发展。充分利用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成果,推进牛蛙育种创新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养殖主体选用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水产苗种繁育单位生产的优质苗种,遵循技术规范提出的牛蛙科学养殖密度,做好防逃逸措施。结合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实施,推广牛蛙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引导地方政府和养殖主体积极创建以牛蛙为主要养殖品种的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 


二、切实加强牛蛙养殖尾水治理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管 


各地要根据不同地域特点、养殖模式建立牛蛙养殖尾水治理技术模式,指导推进牛蛙养殖尾水处理。池塘养殖牛蛙的,要对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达标治理;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牛蛙的,要利用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养殖尾水处理实现循环利用。建立健全牛蛙养殖主体名录库,切实加强牛蛙养殖用药监管,严格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依法查处牛蛙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用药行为。加强安全用药宣传,引导养殖主体树立“不合格不上市”的意识,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三、依法保障牛蛙养殖生产空间和养殖主体合法权益 


各地要科学布局牛蛙养殖生产,以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为基础,保障牛蛙养殖生产空间,在规划限养区和养殖区内,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牛蛙养殖;依法为牛蛙养殖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切实保障养殖主体合法权益;对“一刀切”禁养牛蛙的不合理政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推动予以纠正;加强与生态环保、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部门理解和支持,形成支持牛蛙等特色品种养殖的工作合力。 


四、积极推进牛蛙养殖全产业链发展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发展“牛蛙经济”,延伸培育养殖、加工、流通、餐饮等全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积极发展牛蛙养殖产品加工流通,创新发展预制菜加工,鼓励养殖主体建设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提升加工转化增值空间、牛蛙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打造一批地域特色突出、产品特性鲜明的牛蛙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品牌。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创新品牌营销推介形式,提升品牌影响力和溢价能力。强化联农带农机制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带动小企业、农业合作社、养殖户共同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联系人及电话: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010-59192996。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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