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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解读

日期:2023-08-15 12:35:33

当前普遍存在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追责的现象,追责的理由和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追责的理由主要是渎职。包括“不作为、作为不到位和滥作为”。

不作为。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依法应当做的,没有做。
作为不到位。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依法应当做的,虽然做了,但没有做到位。
滥作为。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依法不应当做的,做了
  • 追责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通常由监察(纪检)机关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
  •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职追究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主要是职务犯罪中的渎职罪,但渎职罪不是具体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是个类罪名,包括许多具体的分则罪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2002 年12 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可以涉及渎职罪的具体罪名主要有: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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