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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罚款10000元!

日期:2023-06-26 11:04:03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农业农村局接市民投诉,反映无锡某动物诊疗医院为其宠物犬开展手术致死事项。经立案调查,无锡某动物诊疗医院已取得本机关许可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但其员工刘某某在未取得兽医相关专业学生身份,不具备在执业兽医师监督、指导下协助参与动物诊疗活动资格的前提下,协助无锡某动物诊疗医院执业兽医师参与了宠物犬的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农业农村局对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对无锡某动物诊疗医院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释义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参加动物诊疗教学实践的兽医相关专业学生和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在动物诊疗机构中参加工作实践的兽医相关专业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兽医师监督、指导下协助参与动物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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