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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

日期:2023-06-21 11:29:13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种用家畜及其精液、胚胎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2.1.1 乳用、种用家畜

2.1.1.1 用于生产供人类食用或加工用生鲜乳的奶牛、奶山羊等乳用家畜。

2.1.1.2 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种猪、种牛、种羊、种马( 驴) 、种兔等种用家畜。

2.1.2 动物产品

本规程规定种用家畜的精液、胚胎。

2.2 检疫对象

2.2.1 猪: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感染、猪丹毒。

2.2.2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牛结核病、牛结节性皮肤病、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 传染性脓疱外阴阴道炎) 。

2.2.3 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炭疽、蓝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

2.2.4 鹿、骆驼、羊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牛结核病。

2.2.5 马( 驴) :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流感、马腺疫、马鼻肺炎。

2.2.6 兔:兔出血症、兔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乳用、种用家畜

3.1.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3.1.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3 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1.4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1.5 临床检查健康。

3.1.6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1.7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家畜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隔离观察符合规定。

3.2 精液、胚胎

3.2.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3.2.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 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3.1.3—3.1.6 的规定。

3.2.4 精液和胚胎的采集、销售、移植记录完整。

4、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4.1.1 乳用、种用家畜

货主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当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4.1.1.1 检疫申报单。

4.1.1.2 需要实施检疫家畜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

4.1.1.3 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1.1.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1.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家畜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隔离观察记录及饲养场或隔离场出具的《乳用种用家畜隔离检查证书》( 附录2) 。

4.1.2 精液、胚胎

货主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当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4.1.2.1 检疫申报单。

4.1.2.2 需要实施检疫精液、胚胎供体动物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

4.1.2.3 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1.2.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供体动物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2.5 精液和胚胎的采集、销售、移植记录。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 查验材料及畜禽标识

4.3.1 乳用、种用家畜

4.3.1.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1.2 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确认家畜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1.3 查验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检疫申报单、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1.4 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4.3.1.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家畜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原始检疫证明、隔离观察记录、《乳用种用家畜隔离检查证书》。

4.3.1.6 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

4.3.2 精液、胚胎

4.3.2.1 按照4.3.1.1—4.3.1.4 规定查验相关材料。

4.3.2.2 查验精液、胚胎的采集、存贮、销售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4.4 临床检查

按照相关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应当做下列疫病检查。

4.4.1 发现母猪返情、空怀,妊娠母猪流产、产死胎、木乃伊胎等,公猪睾丸肿胀、萎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伪狂犬。

4.4.2 发现母猪,尤其是初产母猪产仔数少、流产、产死胎、木乃伊胎及发育不正常胎等症状的,怀疑猪细小病毒感染。

4.4.3 发现体表淋巴节肿大,贫血,可视黏膜苍白,精神衰弱,食欲不振,体重减轻,呼吸急促,后驱麻痹乃至跛行瘫痪,周期性便秘及腹泻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

4.4.4 发现体温升高,精神萎顿,流黏脓性鼻液,鼻黏膜充血,呼吸困难,呼出气体恶臭;外阴和阴道黏膜充血潮红,有时黏膜上面散在有灰黄色、粟粒大的脓疱,阴道内见有多量的黏脓性分泌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牛传染性鼻气管炎( 传染性脓疱外阴阴道炎) 。

4.5 实验室疫病检测

4.5.1 检测疫病种类

4.5.1.1 猪:非洲猪瘟。

4.5.1.2 牛: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

4.5.1.3 羊: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

4.5.1.4 鹿、骆驼、羊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

4.5.1.5 马( 驴) :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

4.5.1.6 兔:兔出血症。

4.5.1.7 精液、胚胎:检测其供体动物相关动物疫病。

4.5.2 通过农业农村部评审并公布的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无疫小区、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无需开展相应疫病的检测。

5、检疫结果处理

参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兔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结果处理。

6、检疫记录

参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兔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记录。

附录:1、乳用种用家畜实验室疫病检测要求

2、乳用种用家畜隔离检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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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 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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