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警示提醒 在此县农业农村局提醒饲料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广大消费者要认清饲料原包装上标签标识、名称、批准文号、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购买。下一步,县农业行政执法队将继续保持打击违法经营饲料的高压态势,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普法宣传,提升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促进饲料经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农法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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