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194345

中国执业兽医网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新闻资讯>行业新闻

某公司销售劣兽药、某服务中心销售不合格饲料...烟台市农资打假7起典型案例

日期:2023-05-26 10:31:15
图片

自今年2月份,烟台市农业农村局部署开展2023年“春风护农”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以来,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紧紧围绕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兽药等5个主要农资领域,集中力量严厉打击经营假劣农资、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合法权益。


近日,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公布7个农资打假典型执法案例,示范引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综合执法部门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开展精准监管、严格执法、有效督导,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树立遵法守法意识,坚决杜绝不合格农资产品流入市场。


一、种植业投入品相关案件案例



1、卖无证农药违法——某公司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案

2023年3月,龙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无农药登记证号,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处罚情况: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无证卖药违法——某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农药案

2023年2月,海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农资店例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农药,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罚情况:海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卖过期农药违法——某农资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案

2023年3月,龙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农资店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过期农药,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情况: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卖无证肥料违法——某农资店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案

2023年2月,栖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农资经营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大量元素水溶肥假冒某公司肥料登记证,涉案肥料未取得肥料登记证,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处罚情况:栖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卖质量不合格肥料违法——某农资店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肥料案

2023年3月,招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农资店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肥料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罚情况: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农药用于防治病虫害及调节农作物生长,制售假劣农药,一方面,会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收,并影响下茬作物生长,另一方面,会导致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甚至引起人畜中毒。


肥料用于提供农作物生长必需的营养元素,具有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水平等功效,制售不合格的肥料,会造成农作物烧苗、弱苗,导致减产或绝收,给农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二、畜牧业投入品相关案件



案例6、卖质量不合格饲料违法——某服务中心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案

2023年3月,烟台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服务中心开展监督抽检,经检测,当事人经营的某两种水产用复合预混合饲料“维生素”检测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处罚情况:烟台市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卖质量不合格兽药违法——某公司销售劣兽药案

2023年3月,烟台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监督抽检,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某兽药检测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情况:烟台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劣兽药,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饲料用于提供畜禽维持生命、生长、繁殖所需大部分营养物质,制售劣质饲料,将会影响畜禽的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影响畜禽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增加养殖成本,严重损害养殖户的养殖效益。


兽药用于预防、治疗畜禽疾病,制售假劣兽药,会贻误畜禽治疗,造成畜禽死亡,给养殖户带来经济损失。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在当地有关部门、技术专家指导下,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农资产品并向经销商索要购买凭证,谨防上当受骗,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胶东在线


京ICP备13017971号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农业农村部北办公区20楼001室

北京华牧直通广告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电话:010-59194345Email:zgzysy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