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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日期:2023-05-17 11: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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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农办牧〔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2022年底,我部组织山东、河南、贵州等地顺利完成了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应用试点。现决定自2023年5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发管理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由农业农村部统一编号、统一样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样式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的制作主要包括模板制作、数据获取、文件生成、电子签章等环节。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C 0229-2020)标准要求,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制作模板,并通过农业农村部电子证照系统实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对接。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本地区电子证照相关管理部门,调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相关接口获取电子证照数据,生成未盖章的电子证照文件,通过与电子印章系统联通、对接,完成签章用印工作,生成完整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文件(OFD格式)。


二、加强应用服务


各地要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推广力度,做好宣传、解释和服务等推广应用工作,大力推进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同时,要严格落实信息安全要求,保障持证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好业务衔接,确保电子证照应用和互通互认工作安全有序推进。


三、加强工作保障


各地要明确实施主体,细化实施步骤,压实工作责任, 积极沟通协调本地电子证照相关管理部门,加快推进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制发、应用工作;要摸清本省份电子证照使用和电子签章应用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确保电子证照数据获取顺畅;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尽快熟悉电子证照业务。


请各地于2023年7月28日前将本省份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推广应用进展情况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推广应用的技术指导工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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