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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宠物用品店因无证经营兽药被处罚

日期:2023-05-17 11:10:16

榕农(兽药)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台江区爱宠时光宠物用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3MA2YYR2706

经营者:张XX


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工业路99号时代名城3号楼1层12店面-1


 当事人台江区爱宠时光宠物用品店(张晶晶)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2月10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对台江区爱宠时光宠物用品店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时,对店里电脑台帐进行查看,发现有销售兽药相关记录,现场发现以下兽药:1.皮特芬(规格:15g/支,生产批号:202107261)3盒;2.耳康(规格:25ml,生产批号:20221031)1盒;3.利达宁氧化锌软膏(规格:20g,生产批号:202205291)2盒;4.耳肤灵(规格:10g,生产批号:1C2972B)3盒;5.益尔净(规格:10g,生产批号:20220434)8盒;6.赐能素(规格:15ml/瓶 2瓶/盒,生产批号:2208241)5瓶;7.耳可舒10ml(规格:10ml 生产批号202203)5盒;8.注射器(规格:2ml)1个;注射器(规格:5ml)2个;空白免疫证5本。执法人员当场对以上药品予以扣押。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


执法人员在2023年2月17日对该店负责人张XX进行了询问调查,张XX表示台江区爱宠时光宠物用品店从2023年2月开始销售驱虫药和疫苗,违法所得1648.1元,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张XX对其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销售台账复印件、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强制决定审批表、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询问笔录1份、张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相关照片。台江区爱宠时光宠物用品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0日将《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兽药)告〔2023〕1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台江区爱宠时光宠物用品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经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提取的张XX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所得是1648.1元,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是2280.1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结合《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之规定,台江区爱宠时光宠物用品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程度,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1648.1元。

2、处6840.3元罚款。

3、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

以上罚没款总计8488.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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