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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现状与思考

日期:2023-05-15 11:03:56


摘要:2019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为加快完成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任务,钦州市经过2 年推进,钦州洗消中心建设取得良好成绩,为防止非洲猪瘟疫情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降低了疫病发生的风险。但在目前洗消中心在建设标准、运行、监管、洗消效果评估等方面仍需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该文通过探讨钦州市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及运行现状,阐述洗消中心建设、运行、监管等难点,旨在为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如何标准化的建设、高效的运行、全面的验收与监管提供理论参考。


非洲猪瘟疫情在我国发生后,对我国养猪业造成巨大冲击,对养殖企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在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时代,运输流通环节造成的污染是传播非洲猪瘟病毒的关键途径,因此建设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以阻断病毒传播的措施应运而生。标准化洗消中心的建设、严格有效的清洗消毒将大大降低运输过程中非洲猪瘟病毒传播的风险,阻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疫情发生。该文通过描述钦州市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及运行现状,阐述洗消中心建设、运行、监管等难点,以期为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如何标准化的建设、高效的运行、全面的验收与监管提供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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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现状


1.1 基本情况

根据国办发〔2019〕 31 号《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为加快完成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任务,钦州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政策,推动本地洗消中心建设。截至2022 年9 月,钦州市共建成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28 家,其中A 级洗消中心12 家,B 级洗消中心16 家(A 级分为烘干式和熏蒸式两种,B 级为常规标准级别)。建设地点覆盖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4 个县区,目前灵山县8 家(A级3 家,B 级5 家),浦北县7家(A 级3 家,B 级4 家),钦南区6 家(A 级4 家,B 级2家),钦北区7 家(A 级2 家,B 级5 家)。


1.2 建设布局与成效

广西现存的洗消中心业态主要表现有四大类:养殖企业配套的一级(预清洗+烘干)、二级(精洗消+烘干+中转)洗消中心;屠宰企业内设的洗消中心;无害化处理厂内设的洗消中心;社会化运营的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目前钦州市屠宰企业内设的洗消中心有12 家;养殖企业自用洗消中心有3 家;社会化运营洗消中心有13 家。全市各县区各类型洗消中心建设级别数量如表1,各类型洗消中心在钦州市各乡镇的分布情况如图1。

图1 钦州市各类型洗消中心地理分布情况

表1 钦州市各县区各类型、级别洗消中心数量统计 单位:家

钦州市高度重视洗消中心的建设与畜禽运输车辆消毒管理,鼓励、指导养殖企业、屠宰企业建设标准化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并组建洗消中心建设项目验收专家库对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的建设组织验收,验收通过授权后即可运行。钦州洗消中心建设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①建设数量全区领先。广西目前公布的全区洗消中心约有300 多家,钦州目前已建成28 个,约占全区1/10,是完成建设洗消中心数量较多的市,且每个县域内已完成至少建设一个A 级洗消中心的任务,充分体现钦州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推进洗消中心建设目标任务完成的重视。②选址布局合理。全市洗消中心建设选址分布合理,根据各乡镇生猪养殖情况合理分布,数量适宜,能辐射覆盖周边临近无洗消中心的乡镇,满足各乡镇畜禽运输车辆洗消需求,就近进行清洗消毒。③试点建立区域性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在浦北县张黄镇试点建立由几家养殖企业合作建立的一个洗消中心,同时进行对外经营开放,解决企业投资、运行成本高问题。④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成效显著。通过积极推进全市洗消中心建设,严格执行畜禽运输车辆消毒凭证制度及加强日常监管,钦州市无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最大限度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大大降低疫病传播风险,有效落实了非洲猪瘟防控。


钦州市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的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是全市洗消中心建设数量仍有一定的缺口。根据桂农厅发〔2022〕37号文件要求,到2022年12月底前,所有屠宰企业需建设B 级以上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目前钦州市一共20 家屠宰场,建设有洗消中心的屠宰场有12 家,还有8 家屠宰场未建设洗消中心;钦州市目前生猪备案车辆858 辆,且目前没有备案的家禽运输车辆也需要开具消毒凭证才可载运家禽,增加了需洗消的车辆,所以钦州目前的洗消中心数量仍有一定的缺口。二是对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的监管与风险评估缺乏统一标准。洗消中心建成后,对于洗消中心后续运行的监管及消杀效果评估缺乏统一的规范与标准,导致基层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无据可依,易造成洗消不彻底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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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运行与验收标准探讨



建设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需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评审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农村厅。洗消中心的建设要求与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2.1 证照齐全

洗消中心申请应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应为经公安部门备案后制作的公章。


2.2 洗消中心建设选址

对于企业内设洗消中心应根据场地实际,合理选择地址,在确保规范建设、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方便企业自身使用,具有相对独立的空间,避免污染;对于社会化运营的洗消中心的选址应远离养殖场、屠宰场、村庄、居民区等地方,一般距离居民区至少1000m,距离饲料厂、村庄至少2000m,距离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等至少5000m,有两条道路供车辆出入,入口与出口不能是同一条路,道路方便大车出入且不经过村庄,避免经过病毒传播高风险路段,确保路线安全、低风险、进出方便。


2.3 建设布局

洗消中心的布局应严格按照洗消程序实行单向流动。按照不同地块规划设计,可划分为“一”字型、“L”型和“U”型,入口和出口必须独立,避免交叉感染。严格划分清洁区、污染区,设置分清洗区、消毒区、烘干区等区域,各分区之间应采取有效阻断区分,污水分别收集到污水处理池,在各区域设置显著的指引牌或标识,车辆严格从污区进入,从净区驶出,防止交叉污染,从事家禽运输车辆洗消的,还需设置家禽运输笼具的清洗消毒专区。


2.4 硬件设备

2.4.1 清洗设备

对于B 级洗消中心应配备有自动化车辆清洗设备或高压清洗机,用于车辆预清洗与深度清洗,压力16~18MPa、流量20~25L/min;自动发泡设备(或带有发泡功能的高压清洗机)用于车辆泡沫清洗压力6~8MPa、流 量7~90L/min,挂泡时间应至少保持15min;自动喷雾消杀设备或电动超低容量喷雾器,用于喷雾消杀,雾滴直径要求80~150μm。对于A 级洗消中心除应具有B 级洗消中心的所有设备外,还应配备高温烘干或消毒药雾化熏蒸设备。如洗消中心申请家禽清洗消毒业务,需按要求配备自动化冷热水清洗设备清洗家禽运输笼具及消毒药雾化熏蒸设备。


2.4.2 抓拍功能

所有洗消中心都应配备车牌抓拍识别机,通过与“牧运通-桂”信息系统连接实现车牌抓拍的自动识别抓取。


2.4.3 监控设施设备及洗消监管系统

在车辆进出口处、清洗消毒的各个环节安装全方位的监控设备,记录洗消作业的全过程,实时收集数据并上传,通过洗消监管系统与属地主管部门连接,自动出具可溯源的洗消凭证。


2.5 电力、废水系统

洗消场所应有稳定的水源和电力供应,有备用电源供应;同时应配备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洗消废水储存设施或签订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的协议,确保污水的收集与处理。


2.6 健全管理制度

2.6.1 人员管理

洗消中心应有专人管理,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熟悉车辆洗消流程、人员防护和安全生产要求并熟练实操,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具有本企业核发的上岗工作证。建立人员培训制度。


2.6.2 车辆管理

应建立车辆入场登记清洗消毒记录制度,规范车辆管理,私人车辆应停放在污区专门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或进入净区。按照不同车辆建立不同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作业程序,车辆严格实行单向流动原则,按程序进行清洗、消毒、晾干、烘干等步骤,避免重复污染。


2.7 科学洗消程序

2.7.1 预清洗

车辆进入预清洗区,使用水压16~18MPa 的自动化车辆清洗设备或高压清洗机对车辆进行全面冲洗。按照先内后外、先上后下、从前到后的顺序使用冷水高压冲洗车辆,注意刷洗车顶、隔板、栏杆等死角部位,全程10min,彻底冲洗掉车厢内外、车底、车顶以及轮胎周围的粪便和污泥。


2.7.2 泡沫清洗

使用自动发泡设备或专用泡沫喷枪,配制规定稀释比例泡沫清洗剂,对车辆所有可视部位进行全面喷洒,使泡沫清洗剂完全覆盖轮胎、车底、车厢内外等表面,保持泡沫浸泡至少15min。


2.7.3 深度清洗

泡沫喷洒浸泡结束后,再次使用自动化车辆清洗设备或高压清洗机对车辆进行彻底冲洗,清洗掉车辆所有剩余污物及粪便,确保无残留、无积水,车辆内外干净。


2.7.4 泡沫消毒

选择消毒剂应遵循“高效、安全、稳定、经济、方便”的原则,所选用的消毒剂应高效且安全无毒性,刺激性小。按比例配制消毒药,消毒药定期轮换使用,将消毒剂喷洒覆盖车辆表面、车厢内外、轮胎、车底等部位,用浸泡过消毒药的毛巾擦拭驾驶室座位、踏板等,不留任何死角,作用时间至少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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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晾干

消毒完成后将车辆开至晾干场地去进行晾晒,直至车辆不滴水、无积水、干燥。


2.7.6 烘干

对于运输继续饲养仔猪和种猪的车辆以及跨省运输畜禽的车辆还需对车辆进行烘干,车辆晾干后将车开进烘干房内,调节烘干房内温度为60℃,保持有效作用时间30min 以上。


2.7.7 人员消毒

司机等人员进入洗消中心后,根据人员消毒指定通道按程序进行消毒,包括人员淋浴、消毒及随身衣物的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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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消中心管理监管机制


3.1 严格落实畜禽运输车辆消毒凭证制度

根据消毒凭证的不同,跨省调运的车辆、运输种猪及肉用仔猪的车辆必须经A 级洗消中心清洗消毒后,开具A 及洗消凭证方可通行,其余的车辆须经过B 级以上洗消中心清洗消毒。消毒凭证具有规定的格式、可追溯、防伪,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消毒凭证、消毒不合格的车辆均不得运输畜禽,养殖场、屠宰场也不得接收相关车辆运输的畜禽。


3.2 统一消毒凭证格式

3.3 建立健全消毒效果评估

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要建立消杀效果监测评估制度,制定现实可行的监测评估实施方案,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属地主管农业农村部门需要不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对洗消中心开展消毒效果监测评估,发现消杀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分析原因,若再次检查仍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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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消中心建设运行难点



4.1 投资运行成本高

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的建设对切断非洲猪瘟病毒的传播作用显而易见,但投资建设一个洗消中心并维持正常运行是一笔不小的额外开支,需要较大的经济投入,这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养殖成本,对于中小养殖企业来说难以建设运行,使得养殖企业建设洗消中心的积极性不高。


4.2 洗消中心防疫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洗消中心主体对洗消过程的规范、洗消效果是否达到生物安全防控水平比较随意,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没有对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足。


4.3 监管不规范、处罚不明显

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成后,对于洗消中心的监管一直存在较大的漏洞,没有统一的监管规范,且根据《动物防疫法》处罚力度也较小,无法引起企业的重视,造成对仅凭消毒凭证来检验车辆是否合格,车辆清洗消毒是否到位及规范无法进行监管。


4.4 缺乏消毒效果评估标准

洗消中心建设完成后,监管只针对运输车辆是否清洗消毒,但对洗消中心人员的业务水平、清洗消毒能力、消毒后消杀效果评估未作明确规定,导致无法保证消毒效果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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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建议



5.1 加大政府部门支持力度

各级地方政府应重视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的建设,加大对洗消中心的政策扶持、财政支持与提高技术保障,建设标准化洗消中心。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积极鼓励洗消中心建设,争取财政补助,及时对洗消中心进行技术指导,完善洗消中心建设与运行。


5.2 制定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效果评估标准

通过对洗消中心进行风险评估,建立洗消风险点监测,探索建立统一的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效果评估标准,让监管执法有据可依,同时倒逼洗消中心主体认真落实清洗消毒责任,优胜劣汰,真正发挥洗消中心的作用,阻断非洲猪瘟病毒的传播。


5.3 加强监管惩处力度,形成震慑作用

建立健全洗消中心监管机制,加强部门联动,从产地检疫、消毒凭证核验、追溯、消毒效果评估等方面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建立专项督查,加大对洗消中心的处罚力度,严厉惩处违规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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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调运,大大增加了非洲猪瘟病毒传播的风险,在当前无非洲猪瘟疫苗的情况下,做好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提高猪场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是防控非洲猪瘟的有效手段。通过建设标准化的洗消中心,保障洗消中心的有效运行,实施全面的监管与效果评估,进一步强化调运管理,充分发挥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的作用,切实阻断非洲猪瘟病毒传播的途径。

参考文献:(略)


来源:中国畜禽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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