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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西药+兽药冒充藏药获利,获刑!

日期:2023-05-10 10:41:44

近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案,该案系伊州区人民法院今年审理的首例涉药品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回顾


2022年3月19日至4月2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在无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安乃近片、氨咖黄敏胶囊、诺氟沙星胶囊和健胃散(兽药)、清肺散(兽药),无固定比例混合后用研磨机研磨成粉,冒充治疗风湿、胃病等的藏药粉对外销售,生产、销售金额高达18346元。


经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黄某生产、销售的药粉系假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对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伊州区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1834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假药及其他涉案物品没收并集中销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5038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黄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哈密市市级媒体上发布道歉声明,相关费用由黄某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官提醒


图片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广大群众在购买药品的时候应该到正规的药店以及医院进行购买,不要因为贪图便宜、听信虚假宣传从无证人员手中进行购买,若一旦药品中的有害成分对身体造成伤害,将会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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