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宠物走进百姓家中,甚至成为重要的“家庭成员”备受关爱。宠物一旦生病,寻医问药也是司空见惯。近年来,为规范宠物诊疗市场秩序,各地不断加大整顿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诊疗行为。视频中,为宠物狗接诊的医生并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也未经执业兽医备案,涉嫌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昆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医生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655元,并处罚款8000元;同时对该宠物诊所处罚款1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活动对防控动物疫病至关重要,应当由具备动物诊疗专门知识和能力的专业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师,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等活动,执业助理兽医师需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辅助开展手术、剖检活动,参加动物诊疗教学实践的兽医相关专业学生和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在动物诊疗机构中参加工作实践的兽医相关专业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兽医师监督、指导下协助参与动物诊疗活动。执业兽医从事经营性的动物诊疗活动,不仅在实质上要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在程序上还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执业兽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也便于主管部门掌握执业兽医的从业情况,并据此采取措施提升动物诊疗活动的整体水平。通过行业监管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提升宠物诊疗规范化水平,切实维护就诊宠物生命健康。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通过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但是未在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而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二是既未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也未经备案而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本案属于此种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动物诊疗机构应尽到注意义务,确保在本机构从业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履行备案程序,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将一并被处罚。
来源:苏州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