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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报的2起假兽药经营案

日期:2023-03-17 11: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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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崆峒区某兽药店经营假兽药案


2022年11月2日,平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崆峒区某兽药店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售卖的兽药标称为(高热菌毒血清)A+B套盒,其中A包装盒(高免全能增效)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号、无生产厂家、无产品批准文号,包装上未标注“兽用”字样,该产品为假兽药。经查,当事人高某经营的涉案产品是2022年分两次从兰州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购进10盒,进货价每盒34元,销售价每盒40元,货值金额400元。


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高热菌毒血清),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库存(高热菌毒血清)7盒、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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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某渔精鱼药店经营假兽药案


2022年2月21日,仙桃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网上投诉举报,仙桃市某渔精鱼药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在网上经营假兽药


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经营的由海南某公司生产的“大水面专用杀虫剂”的产品说明上标注“本品对阿维菌素长期使用,靶体虫害容易产生抗药性特点,专门研制的一种早、中、晚期均对养殖水体的各种有害虫体具有极强的清除作用的高效复合制剂。适用于各种养殖水体及混养池塘”,具有治疗效果说明。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大水面专用杀虫剂”应认定为兽药,应当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但该产品未经审核批准,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海南某公司生产的“大水面专用杀虫剂”按照假兽药处理。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其没收违法所得2321.90元,处以罚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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