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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23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

日期:2023-03-06 10:42:42

海南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公告 (第2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农医考公告第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海南省2023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类别  

兽医全科类、水生动物类。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专业符合兽医全科类报考专业目录(附件1)的,可以报名参加兽医全科类考试。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专业符合水生动物类报考专业目录(附件2)的,可以报名参加水生动物类考试。

(三)在200911日前具有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兽医全科类考试。

(四)依法备案或登记时间在2013年前(含2013年),且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年以上的乡村兽医,可以报名参加兽医全科类或水生动物类考试。

三、报考方式与时间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4门科目,报考人员可以选择报考全部4门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1—3门)。

报考采取网上报名、网上确认方式。报考人员应使用计算机登录“中国兽医网(www.cadc.net.cn)—执业兽医专栏—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确认、考试缴费、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等考试相关操作。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36日—317日。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2023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生指导手册》,获取详细操作流程。报考人员应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确认所学专业符合报考要求,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逾期未报名、确认的人员,视为自愿放弃报考资格。

1.凭学历报考的人员

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查询本人学历信息。

(1)学历信息可在学信网查询到的人员,报名时学历信息仅需填写毕业证书(毕业证明书)编号。若学信网信息与本人毕业证书(毕业证明书)不符,应在报名截止前自行联系毕业院校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及时进行更正。

(2)学历信息在学信网无法查询的人员,报名时应填选与毕业证书(毕业证明书)一致的相关信息,上传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同时,还应上传通过学信网学历认证取得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认证报告应为原件的电子照片或电子版认证报告;若未取得《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应上传毕业证书(毕业证明书)原件的电子照片。

(3)取得国(境)外学历的,报名时填写毕业院校信息,并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认证书应为原件的电子照片或电子版认证书。

2.全日制高校在校生

报考人员应使用计算机登录学信网“学信档案”栏目,下载本人《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PDF文件,上传考试报名系统。计算机截屏图片、手机拍照图片、手机截屏图片、图片转PDF等文件格式不予认可。通过学信网以外渠道获取的学籍报告或证明不予认可。

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如已具有符合报考专业的专科或本科学历,应优先选择“凭学历报考”。

3.凭职称报考的人员

报考人员填报信息时须选择与职称证书一致的专业技术职称层级及职称取得时间,并同时上传职称证书全部内页原件的电子照片。

4.乡村兽医

报名时系统将根据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核对报考人员在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中是否备案或登记、备案或登记年限是否符合报考要求。如系统查询结果为未备案或登记、备案或登记年限不符合报考要求,视为报名不通过。

(二)网上确认

报考人员可于58日后查询网上预审结果。预审不通过人员可于58—10日按提示要求重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四、考试缴费标准及方式  

(一)缴费标准:

报考人员可于522日后查询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人员可进行考试缴费。根据海南省发改委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21391号),兽医全科类每人每科46元;水生动物类每人每科55元。

(二)缴费时间:524-30日。

(三)缴费方式:登录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网上信息平台缴费。

五、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可于710—16日自行打印准考证。

六、考试地点、时间与方式 

考试地点为海口市,具体地址以准考证为准。

考试时间为716日。

具体安排为:

基础科目:上午8:30—9:30

预防科目:上午11:00—12:00

临床科目:下午2:00—3:00

综合应用科目:下午4:30—5:30

考试方式为闭卷、计算机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考生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36日后,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网上信息平台将发布计算机考试操作软件和演示视频,考生可提前了解熟悉计算机考试答题界面、作答方式等。

七、考试内容

考试范围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兽医全科类)(2023版)》、《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水生动物类)(2023版)》为准。

每门科目100道题,每道题1分。

(一)兽医全科类考试

基础科目。包括兽医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动物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动物生理学,动物生物化学,动物病理学,兽医药理学。

预防科目。包括兽医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兽医传染病学,兽医寄生虫学,兽医公共卫生学。

临床科目。包括兽医临床诊断学,兽医内科学,兽医外科与手术学,兽医产科学,中兽医学。

综合应用科目。包括猪、禽、牛、羊、犬、猫以及其他动物疾病的临床诊断和治疗。

(二)水生动物类考试

基础科目。包括兽医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水生动物解剖学、组织及胚胎学,水生动物生理学,动物生物化学,鱼类药理学。

预防科目。包括水生动物免疫学,水生动物微生物学,水生动物寄生虫学,水产公共卫生学。

临床科目。包括水产药物学,水生动物病理学,水生动物疾病学。

综合应用科目。包括饲料与营养学,养殖水环境生态学,水产养殖学。

八、考试合格成绩认定  

报考部分科目的,60分为单科合格分数线,单科合格成绩3年内有效。3个连续年度内全部科目成绩合格的,视为考试通过。

一次性报考全部4门科目的,考试合格总分数线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在考试结束后公布。如4门科目总分未达到考试合格总分数线,但单门科目达到60分的,视为单科成绩合格。单科合格成绩予以保留,3年内有效。

九、资格申请和授予  

在我省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通过的人员,应按照海南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经审核合格的,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考试通过,但学信网信息与毕业证书(毕业证明书)不符的人员,应更正学信网相关信息,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执业兽医资格。

考试通过,但学历信息在学信网无法查询到的人员,应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执业兽医资格。

考试通过的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应取得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信网可查询到),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执业兽医资格。

十、证书补发  

往年在海南获证人员,因证书遗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的,可选择本省任意考点作为申请地。证书每年补发一次,考生可登录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网上信息平台进行申请,申请时间为61日至930日。申请人应按海南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海南考区办公室(海口市兴丹路161104室)领取证书。

十一、其他事项  

(一)考试成绩达到执业兽医师资格合格标准的人员不可重复报考。

(二)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有关事宜参照本公告执行。

(三)其他境外人员在我省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的有关事宜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考生可依据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开展考前培训辅导。

海南考区咨询电话:0898-65333733


附件:1.兽医全科类考试报考专业目录

      2.水生动物类考试报考专业目录

      3.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223


附件1


兽医全科类考试报考专业目录


一、研究生学科专业(44个)

序号

专业名称

1

传染病学与预防兽医学

2

动物检疫与动物源食品安全

3

动物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

4

动物免疫学

5

动物生理学、动物生物化学

6

动物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7

动物生物化学与分子遗传学

8

动物生物技术

9

动物药学

10

动物医学工程

11

动物医学生物学

12

动物性食品安全(仅限安徽农业大学)

13

动物营养生理(仅限山东农业大学)

14

基础兽医学

15

临床兽医学

16

禽病学

17

人兽共患病学

18

人兽共患病与公共卫生

19

人兽共患疫病学

20

实验动物兽医学

21

实验动物学与比较医学(仅限扬州大学)

22

兽药学

23

兽医

24

兽医病理学

25

兽医产科学

26

兽医公共卫生

27

兽医公共卫生学

28

兽医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

29

兽医寄生虫学与寄生虫病学

30

兽医临床诊断学

31

兽医内科学

32

兽医生物工程

33

兽医生物技术

34

兽医生物信息学

35

兽医生物医学

36

兽医外科学

37

兽医微生物学与免疫学

38

兽医学

39

兽医药理学与毒理学

40

兽医药学

41

细胞工程(仅限西北民族大学)

42

预防兽医学

43

中兽药学

44

中兽医学

二、本科专业(16个)


序号

专业名称

1

畜牧兽医

2

畜牧兽医与管理

3

动物防疫与检疫

4

动物检疫与食品检验

5

动物科学与动物医学

6

动物生物技术

7

动物药学

8

动物医学

9

动植物检疫

10

兽医

11

兽医公共卫生

12

实验动物

13

实验动物学

14

中兽医

15

中兽医学

16

宠物医疗

三、专科专业(26个)

序号

专业名称

1

草食动物生产与疫病防制

2

宠物临床诊疗技术

3

宠物养护与疫病防治

4

宠物药学

5

宠物医疗与保健

6

宠物医学

7

宠物医疗技术

8

畜牧兽医

9

畜牧兽医与管理

10

动物防疫与检疫

11

动物科学与动物医学

12

动物性食品卫生检疫

13

动物药学

14

动物医学

15

动物医学检验

16

动物医学检验技术

17

动物医药

18

动植物检疫

19

兽药生产与营销

20

兽药制药技术

21

兽医

22

兽医公共卫生

23

兽医医药

24

养禽与禽病防治

25

猪生产与疾病防制

26

中兽医


附件2


水生动物类考试报考专业目录


一、研究生学科专业(15个)

序号

专业名称

1

水产养殖

2

水生生物学

3

海洋生物学

4

水产

5

临床兽医学(仅限上海海洋大学(原上海水产大学))

6

水产动物医学

7

水产动物养殖

8

水产养殖学

9

水产遗传育种与繁殖

10

水产医学

11

水产经济动物健康养殖

12

增殖养殖工程

13

水生动物医学

14

渔业发展

15

渔业

二、本科专业(11个)

序号

专业名称

1

淡水渔业

2

海水养殖

3

水产养殖学

4

水族科学与技术

5

水产养殖教育

6

水生动物医学

7

海洋渔业

8

渔业资源与渔政管理

9

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

10

水产养殖

11

现代水产养殖技术

三、专科专业(16个)

序号

专业名称

1

水产养殖技术

2

水生动物医学

3

水族科学与技术

4

淡水养殖

5

淡水渔业

6

海水养殖

7

水产养殖

8

水生动植物保护

9

渔业综合技术

10

特种水产养殖与疾病防治

11

渔业管理

12

名特水产养殖

13

养殖

14

海洋渔业技术

15

城市渔业

16

动物药学


附件3

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需要,鼓励和吸引境外人员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三条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省委人才工作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并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动态调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与境内考生实行统一考试标准、统一组织考试。

第二章 报名与考试

第五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国籍条件除外)的境外人员,均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具体报考条件以海南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考试公告为准。

第六条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应填写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批)表,并按有关报考规定向海南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护照、签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第七条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提交的有效学历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中国境内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直接提交;

(二)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八条 海南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申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考试的境外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报名;境外人员参加考试时,须携带报名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并按照要求进行考试。

第十条 境外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应遵守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第三章 证书与待遇

第十一条 境外人员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按照海南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经审核合格的,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通过考试取得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是表明其具备从事相应职业所必需的学识和能力的证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有效。境外人员申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执业备案,遵守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缴费方式按照国家或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9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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