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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施行后,屠宰检疫以及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注意事项

日期:2023-02-06 15:10:03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检疫工作,方便畜禽产品流通,现就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施行后,屠宰检疫以及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以下简称“出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到达目的地后分销的畜禽产品,不再重复出证。

二、对经检疫合格的畜禽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等直接从屠宰线生产的畜禽产品出证。

三、已经实施畜禽产品无纸化出证并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的地区,对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畜禽产品,继续在本屠宰企业内分割加工的,不再重复出证,附具动物检疫证明电子证照加注件。

四、尚未实施畜禽产品无纸化出证并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的地区,暂时对在本屠宰企业内分割加工的畜禽产品继续出证。

五、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要求,在我部指导下加快动物检疫信息化进程,在2025年底前全面实施无纸化出证,推动实现动物检疫证明电子证照全国互通互认。

六、应当检疫出证的畜禽胴体包括畜禽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也包括家畜躯体部分的二分体、四分体。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11日

来源:农业农村部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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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许**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是否适用网络形式跨省销售动物产品?

信访处回复:对于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要按照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处理处罚。

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要按照第一百零一条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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