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动物检疫由谁来实施?
答: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因此,《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动物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动物检疫出证是代表国家的行政许可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法定机构和唯一主体,具有排他性。其他任何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无权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证。
《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这是官方兽医的法定职责。如果官方兽医未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等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具检疫证明时符合检疫合格标准,出具检疫证明后因运输、应激、污染等其他原因导致动物、动物产品不再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不应属于官方兽医的责任。
3.动物检疫的程序是什么?
答:我国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申报检疫,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
在产地检疫方面,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审查申报材料,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受理的,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通过各项检查,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由货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在屠宰检疫方面。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动物进入屠宰加工场所并申报检疫后,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审查检疫申报材料,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受理的,应当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在屠宰过程中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通过各项检查检验,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由货主或屠宰加工场所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动物检疫申报时限有什么规定?
5.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申报检疫有哪些要求?
答: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简称无疫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区域,属于低风险区。因此对于从外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实行更为严格的检疫措施。为了维持无疫区的生物安全和无疫状态,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要经过两次申报、两次检疫。
一是要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6.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申报检疫的情形有哪些?
7.出售或者运输动物,检疫合格的条件是什么?
8.出售、运输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检疫合格的条件是什么?
9.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检疫合格的条件是什么?
10.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动物,检疫合格的条件是什么?
11.针对屠宰检疫,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按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屠宰检疫实行官方兽医派驻(出)制度,官方兽医在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实施屠宰检疫,需要有开展检疫工作的场所和条件。《办法》第十九条要求,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提供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二是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屠宰场所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办法》二十一条规定,屠宰加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制度,查验进场待宰动物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
三是按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严格禁止检疫不合格或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流入市场。
四是《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屠宰加工场所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12.屠宰检疫后,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范围是什么?
13.屠宰检疫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屠宰检疫环节,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需要满足四项条件。一是申报材料需要符合检疫规程的规定;二是待宰动物临床检查健康;三是屠宰后经官方兽医实施同步检疫合格;四是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14.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分销的,还需要取得检疫证明吗?
15.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取得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二是易感动物需要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进行隔离,隔离检疫期为三十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需要注意的是,隔离场所必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指定,现场检疫由隔离场所在地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6.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7.官方兽医如何进行确认任命?
18.如何区分“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与“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的执业兽医、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答:《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可以由协检人员进行协助;第三十三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场所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二者有明显不同,要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区分,避免造成混淆和误解。
一是人员属性不同。前者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聘用的兽医专业人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承接相关工作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后者则是动物饲养、屠宰等生产经营企业自行配备的兽医专业人员。
二是工作内容不同。前者协助实施检疫主要是从事动物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如检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检疫规程规定、强制免疫实施情况、动物临床健康状况、畜禽标识佩戴情况、相关疫病实验室检测情况等。后者主要是协助保定动物、准备相关材料供查验等,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提供必要的帮助。
19.对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在卫生防护和表彰奖励方面有哪些规定?
20.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哪些?
答:检疫证章标志是官方兽医根据检疫结果出具的法律凭证,对于建立和维护动物检疫正常管理秩序具有重要作用。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检疫证明、动物检疫印章、动物检疫标志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21.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主体是哪个部门?
22.持有使用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不得持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如何处理?
24.哪些情形可以撤销动物检疫证明?
答:动物检疫证明属于行政许可类证件,其撤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规定。《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动物检疫证明:一是官方兽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二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三是超出动物检疫范围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四是对不符合检疫申报条件或者不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五是其他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和检疫规程的规定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25.根据《办法》规定,可以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26.所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都需要进行补检吗?
27.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补检合格标准是什么?
28.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皮、原毛、绒、角等动物产品补检合格标准是什么?
29.对于畜禽落地报告有何规定?
答:为进一步压实行政相对人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动物检疫全链条智慧监管,《办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实行双报告制度。一是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二是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完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系统,为畜禽落地报告提供便利。
30.实际运输畜禽数量与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不符有哪些情况?处理处罚规定是否一致?
答:实际运输畜禽数量与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不符主要有两种情况,分别是实际运输畜禽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规定不同。
一是《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此项规定仅针对实际运输畜禽超出检疫证明载明数量的部分,而不是运输的全部畜禽。
二是《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1.动物检疫工作中,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由哪些机构出具?
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京ICP备13017971号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农业农村部北办公区20楼001室
北京华牧直通广告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电话:010-59194345Email:zgzysy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