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动物诊所除具备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动物医院除具备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的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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