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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超出诊疗活动范围的,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五条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02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03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收缴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04 动物诊疗机构不再具备与其相适应的诊疗条件仍然营业的,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不再具备与其相适应的诊疗条件,即不再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仍然对外营业的,应当依照《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05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照《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06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07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提供处方笺、病历,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提供处方笺、病历,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应当依照《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01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是指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了虽在同一县域内的其他动物诊疗机构备案,但未在本机构备案的执业兽医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情形。《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要求,执业兽医在同一县域内执业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发生上述情形时,应当依照《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02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03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予以处罚,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04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超出备案县域或者执业范围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动物诊疗机构使用超出备案所在县或者执业范围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将其评价为使用未经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该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05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责令暂停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通常存在以下情形: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动物诊疗机构使用责令暂停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该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06 执业助理兽医师违反诊疗规定的,如何处罚其所在动物诊疗机构? 答: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助理兽医师未按规定开展手术活动,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该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07 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动物诊疗机构直接使用学生或者毕业生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动物诊疗机构直接使用参加教学实践的学生或者工作实践的毕业生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该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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