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管理,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违法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以及水产养殖动物用麻醉药品(除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管理药品外),依法按照兽药监督管理。
二、生产、进口、经营、发布广告、使用《清单》所列类型物质,用于水产养殖的,应严格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监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生产、进口、经营、发布广告。水产养殖禁止使用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清单》所列类型物质。
三、各级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行动,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各级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工作,积极为生产和经营企业在相关审批业务等方面提供服务,引导其规范生产和经营。要教育水产养殖者使用国家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认准兽药标签上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和二维码标识,拒绝购买和使用假劣兽药。
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征求意见稿)
物质类型(作用与用途) | 国家已批准的兽药 | |
1 |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血清制品、诊断制品、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 暂无 |
2 | 用于预防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疫苗 | 草鱼出血病灭活疫苗等 |
3 | 用于杀灭或抑制水产养殖动物的致病微生物的微生态制品(含微生态制剂) | 暂无 |
4 | 用于预防、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中药材、中成药 | 大黄末等 |
5 | 用于预防、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化学药品、抗生素 | 氟苯尼考粉等 |
6 | 用于杀灭水产养殖动物的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的外用杀虫剂 | 复方甲苯咪唑粉等 |
7 | 用于杀灭水产养殖动物的致病微生物的消毒剂(含调节水质、底质和环境类药品) | 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等 |
8 | 用于麻醉水产养殖动物的麻醉药品(除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管理药品外) | 暂无 |
9 |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其他物质 | 注射用促黄体素释放激素A2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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