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后,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需要备案。但有一条需要注意,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目前很多兽药经营企业也都聘用了执业兽医,执业兽医能否依托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备案呢?这些机构聘用的执业兽医的处方权和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处方权一样吗?助理执业助理兽医师有哪些权限?非兽用处方药品需要标注“兽用非处方药”标识吗?这些问题虽然规章办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农业农村部也都有答复,一起来看→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业兽医注册等有关问题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用处方药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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