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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查处一起未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行为

日期:2022-05-16 18:34:44
(一)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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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8日上午,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金城路某宠物诊所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日常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该诊所经营者孙某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其陪同下对诚爱宠物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该诊所处方笺8份(编号0044801-0044808)。经现场确认,孙某于2021年03月15日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孙某未到我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进行注册。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执法人员现场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照取证,并通知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在对相关文书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2021年04月15日上午,当事人到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了调查询问,对其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开具处方笺8份编号0044801-0044808),并收取诊疗收费共计120.00元整的事实进行了陈述,佐证了当事人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2021年04月24日,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招综执罚告〔2021〕60015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申请。


(二)处理结果

本案立案后,当事人深刻认识到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因此,本机关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牧政发〔2019〕1号)第一百二十六条轻微的裁量基准“【轻微】(1)违法情形: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近些年,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宠物的市民越来越多,并对它们“爱护有加”,宠物医疗的需求增长迅速,一些动物诊疗机构为降低成本,将利益最大化,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或虽有资格却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严重扰乱动物诊疗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必将从严处理,从重处罚,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也为动物诊疗行业合法经营者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撰稿:邵韦娜 姜靖

来源招远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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