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生猪须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第十三条规定,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是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一种,具体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适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适用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
二、注意各大区针对疫病防控分区防控有关政策。目前全国划分为5个大区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其中西南、西北、中南、东部等4区已出台相关防控政策,请及时关注,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生猪调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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