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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典型案件

日期:2022-04-22 17: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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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重庆日报记者从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上获悉,去年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扎实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围绕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等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


这些案件有何警示作用?对此,记者进行了梳理。

1.

案件1

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1年1月,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对重庆陶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待上市销售的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检。检测发现该批次韭菜“腐霉利”残留实测值为1.45mg/kg,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在韭菜生产过程中使用“腐霉利”农药防治灰霉病,未达到农药安全间隔期即上市销售,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事实属实。2021年4月,永川区农业农村委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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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件2

违法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鸡蛋案

2021年10月,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对云阳县鹏某养鸡场生产的鸡蛋进行了监督抽检。检测结果显示,该样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氟苯尼考”,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鸡蛋的违法事实属实,共以1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鸡蛋15公斤,违法所得150元。2021年11月,云阳县农业农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没5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

案件3

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等农产品案

2021年8月,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对重庆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南美白对虾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测结果显示,该样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硝基呋喃类药物”,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南美白对虾的违法事实属实,当事人于2021年9月18日以54元/千克的价格销售南美白对虾29.5千克,违法所得1593元。2021年10月,合川区农业农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人民币1259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督促当事人对未销售的264.3千克南美白对虾进行无害化销毁。

4.

案件4

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1年7月,彭水县农业农村委对彭水县勃某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开园采摘)的葡萄进行了监督抽检,检测发现该批次葡萄苯醚甲环唑残留实测值为0.6002mg/Kg,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事实属实,共以2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葡萄60公斤,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2021年10月,彭水县农业农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人民币12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

案件5

销售使用添加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产品案

2021年8月30日,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在对涪陵区某生猪屠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家禽屠宰车间悬挂的部分白条肉鸭呈异常染黄现象,并当场查获4瓶“食用添加剂着色剂柠檬黄”和1瓶“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日落色”。

经调查,当事人先后于8月7日和8月30日两次使用“食用添加剂着色剂柠檬黄”“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日落色”对屠宰后的456只白条肉鸭进行外表皮肤染色,以14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白条肉鸭80公斤(40只),违法所得人民币1120元。涪陵区农业农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无害化销毁416只白条肉鸭、罚没人民币81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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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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