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NOVATION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意见
农法发〔2022〕2号
进一步深化农业农村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部署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化农业农村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切实增强农业农村领域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农业农村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发布实施规范;编制农业农村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制定完善农业农村领域常用证照的电子证照标准,推动电子证照应用和共享。到2025年,实现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协调发展,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电子证照应用制度规则逐步健全,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互认互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便民高效。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从企业和群众的需求出发,破除束缚企业发展的不合理障碍,便利企业群众生产经营与办事创业,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坚持市场导向。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坚持法治引领。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用法治巩固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果,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使改革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协同推进,相辅相成。
(四)坚持系统推进。建立完善协同高效的“放管服”改革工作推进机制,分级负责、协同联动,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紧密衔接、整体谋划、统筹推进。
三、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形成清单体系。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清单编制的责任、程序和要求,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起草或修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时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因修改法律、法规、规章或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提出调整申请。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时,要同步申请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
(二)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相关司局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部门清单”,见附件)中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按照依法行政、利企便民、准确规范的原则,逐一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防止出现漏项、错项、含义模糊等情况。相关司局于2022年5月底前将实施规范报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审查后,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审核,6月底前通过农业农村部网站、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统一部署,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对于地区间实施规范存在差异的事项,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相关司局应当及时了解、及时解决,制定衔接办法,推动行政许可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三)优化完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相关司局要依据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优化完善部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于2022年8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审核,9月底前通过农业农村部网站、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内容,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
(四)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止在审批过程中出现违规增设条件和材料、超期审批、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清理整治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实施的变相许可。加强《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规范行政许可条件的设定和调整,严格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程序要求,严查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规范行为。
四、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一)明确监管重点。对列入农业农村部门清单的事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二)落实监管主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确定监管主体,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
(三)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相关司局要围绕农业农村部门清单,按照事项或领域逐一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继续深入梳理,对监管层级、监管部门不明确,以及监管规则、标准缺失或者难以适应当前形势需要的,要及时补充完善。
五、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是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负责编制本司局职责范围内由农业农村部实施的和指定地方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于2022年10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审查后,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并统一公布。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要依据农业农村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在推进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基础上,推动逐步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
(三)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对中介服务、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程序实施清单化管理。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窗口设置及业务办理,统筹网上办事入口,规范网上办事指引,提升网上办事深度。
(四)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五)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范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快制定完善农业农村领域电子证照有关标准和签发规则;抓紧推动有效期内存量实体证照电子化,明确实体证照数据要素缺失、颁发机构调整等情况的处理方式,统筹建设完善电子证照库,按照“应归尽归”原则将电子证照信息汇聚至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不断提高电子证照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共享实效性。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相应材料。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农业农村部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组织推动落实、解决重大问题等方面的作用,形成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放管服”改革发展合力。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统筹协调。农业农村部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协调、督促指导地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电子证照应用、政务服务优化等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部内有关司局的沟通衔接,化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确保电子证照应用工作安全有序推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部门门户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培训宣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将其列入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大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电子证照应用等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农业农村部门)
农业农村部
2022年4月6日
(2022年版,农业农村部门)
序号 | 中央主管部门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1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登记 | 农业农村部(部分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 | 《农药管理条例》 |
2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管理条例》 |
3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生产许可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管理条例》 |
4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经营许可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管理条例》 |
5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广告审查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6 | 农业农村部 | 肥料登记 | 农业农村部(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正) |
7 | 农业农村部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 农业农村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8 | 农业农村部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 农业农村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9 | 农业农村部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0 | 农业农村部 |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1 | 农业农村部 | 新兽药研制、注册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兽药管理条例》 |
12 | 农业农村部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及标签、说明书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兽药管理条例》 |
13 | 农业农村部 | 兽药生产许可 | 省级畜牧兽医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 |
14 | 农业农村部 | 兽药经营许可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 |
15 | 农业农村部 | 进口兽药注册和兽药进口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兽药管理条例》 |
16 | 农业农村部 | 兽医微生物菌、毒种进出口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6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正) |
17 | 农业农村部 | 兽药广告审批 | 农业农村部;省级畜牧兽医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兽药管理条例》 |
18 | 农业农村部 |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9 | 农业农村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农业农村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20 | 农业农村部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
21 | 农业农村部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22 | 农业农村部 | 对外提供种质资源与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23 | 农业农村部 | 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24 | 农业农村部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25 | 农业农村部 | 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对外合作研究审批 | 农业农村部〔由省级农业农村(蜂业、蚕业)部门受理〕;省级农业农村(蜂业、蚕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
26 | 农业农村部 |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 | 省级畜牧兽医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27 | 农业农村部 | 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审批 | 省级农业农村(蚕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
28 | 农业农村部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农业农村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
29 | 农业农村部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省级农业农村(蚕业)部门〔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蚕业)部门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
30 | 农业农村部 | 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 农业农村部(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受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1995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正) |
31 | 农业农村部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 《植物检疫条例》 |
32 | 农业农村部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 《植物检疫条例》 |
33 | 农业农村部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34 | 农业农村部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35 | 农业农村部 |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加工、进口和广告审批 |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9号) |
36 | 农业农村部 |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 | 农业农村部(由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受理);省级畜牧兽医部门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37 | 农业农村部 |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农业农村部(实验活动由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受理);省级畜牧兽医部门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38 | 农业农村部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
39 | 农业农村部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40 | 农业农村部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
41 | 农业农村部 | 动物诊疗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
42 | 农业农村部 |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43 | 农业农村部 | 家畜繁殖员职业资格认定 | 农业农村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44 | 农业农村部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设区的市级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承办)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45 | 农业农村部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46 | 农业农村部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47 | 农业农村部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48 | 农业农村部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49 | 农业农村部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7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
50 | 农业农村部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镇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
51 | 农业农村部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52 | 农业农村部 |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农业农村部(由省级渔业部门受理);省级渔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53 | 农业农村部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农业农村部(由省级渔业部门受理);省级渔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
54 | 农业农村部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农业农村部(由省级渔业部门受理);省级渔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1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
55 | 农业农村部 | 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进出口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56 | 农业农村部 |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省级渔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57 | 农业农村部 |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 省级渔业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58 | 农业农村部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渔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59 | 农业农村部 |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 农业农村部(由省级渔业部门受理);省级渔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 |
60 | 农业农村部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农业农村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渔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61 | 农业农村部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渔业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62 | 农业农村部 | 围垦沿海滩涂审批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其指定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63 | 农业农村部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农业农村部(由省级渔业部门受理);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渔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
64 | 农业农村部 | 渔业捕捞许可 | 农业农村部(部分由省级渔业部门受理);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渔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
65 | 农业农村部 | 远洋渔业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66 | 农业农村部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渔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 |
67 | 农业农村部 |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渔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68 | 农业农村部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渔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69 | 农业农村部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渔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 |
来源:农业农村部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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