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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第一次假劣兽药查处的通知

日期:2022-04-13 18:23:57

鲁牧饲药发〔2022〕6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2021年第4 季度,全国各省组织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下发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2022年第一季度,我省组织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对涉及我省相关假劣产品查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执行。

一、根据类别,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一)从我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处罚

各市要按照《兽药管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2〕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办牧〔2022〕10号)相关处罚要求,对从我省生产企业抽取样品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立即召回相关售出产品,依法立案查处并监督销毁相关不合格产品;符合重点监控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被抽检产品,认真查找原因,彻底整改。整改完成,经我局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从经营企业抽取样品判定为假兽药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并监督销毁经营企业相关库存产品;对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经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从外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处罚

对从外省经营企业、使用环节抽取标称我省生产企业的样品,发现假劣兽药和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要按照《2021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要求,及时组织做好对相关被抽样单位的处罚工作,对标称生产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市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符合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依法吊销其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合格产品经生产企业确认的,以及抽检发现的假兽药产品,各市要及时对相关假劣兽药进行立案查处,并对假兽药产品进行追踪溯源。重点监控企业除落实上述要求外,还要责令停止生产该产品、认真查找原因、彻底整改,形成书面整改材料报我局,经我局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在经营、使用环节清查通报中非我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和假兽药,一经发现,立即停止经营、使用。

(三)跟踪检验不合格的处罚措施

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组织立案查处,责令相关企业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召回售出产品,监督销毁库存产品和召回的产品;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认为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的查处

监督抽检发现兽药产品存在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情况的,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相关兽药产品赋码及信息上传情况开展调查,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追溯监管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查处。

二、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相关要求

(一)及时报送执法办案情况

在案件查处完成后,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相关执法办案情况于2022年5月30号前报我局。我省抽检已经查处过的不再进行查处。

(二)及时报送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建议

符合吊销证书或撤销批准文号条件的,各市应按有关规定认真调查,报发证部门启动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程序,其中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情形的,接各市查处情况后,我局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提起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建议。

(三)及时公开案件查处信息

各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案件查处完成后,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及时公开案件查处信息。

三、热情服务,认真指导兽药购买、安全使用

各市要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要求,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时查看外包装相关标识,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买兽药产品的批准信息;购买兽药后要按照说明书标签的贮藏条件保存兽药,并按照执业兽医医嘱、用法用量和休药期进行使用,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联系电话:0531-51788880

附件:1. 2021年第四季度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汇总表

2.2022年第一季度山东省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

3. 2021年第四季度部级跟踪检验不合格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汇总表

4. 假兽药及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情况汇总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2年4月8日

附件1-4汇总

附件1

2021年第四季度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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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兽药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向标称生产企业进行结果确认,此抽检结论仅代表被抽样单位在被抽样时销售或使用的该批次兽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通常不能直接证明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同批兽药产品或其他兽药经营企业销售的同批兽药产品也存在质量问题。

附件2

2022年第一季度山东省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

附件3

2021年第四季度部级跟踪检验不合格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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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假兽药及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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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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