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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活禽宰杀到底该谁管

日期:2022-04-06 18:17:00
城乡集贸市场活禽宰杀一直是疫情防控和创卫的焦点难点问题,由于部门之间职责交叉,在面临焦点难点问题时往往是相互推诿,扯皮的事情时常发生。出现了有的是农业农村部门管,有的是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管,也有的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管。那么集贸市场活禽宰杀到底该谁管呢?

重庆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做好禽类养殖、运输和屠宰环节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禽类产品销售市场的监管。从而理清了宰杀环节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禽类产品进入市场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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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庆市政府规定来看,该《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不妨来具体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如何规定的:

该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该法第七条明确了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各地兽医主管部门与农业局合并后,其职责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该法第三条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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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从农业农村部“三定”方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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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明确了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职责分工:“(2)农业农村部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

加强城乡集贸市场活禽宰杀管理,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方能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对集贸市场管理一定要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履职。  

参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
渝府发〔2020〕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果,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等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主城各区(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以下统称主城各区)建制镇(街道)城市连片建成区,其他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其他区县)城区为禁止活禽交易和宰杀区域(以下称禁止区域)。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在做好集中屠宰、冷鲜供应等配套保障的前提下,禁止区域内主城各区现有的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点原则上在1个月内完成取缔,其他区县在今年内完成取缔,同时要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禁止区域外的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点可根据实际科学设定。本指导意见中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及其他经人工驯养的可食用活体禽类。兔、羊等可食用活体动物参照本指导意见管理,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提升禽类集中屠宰能力。充分发挥现有禽类屠宰厂产能,保障集中屠宰需要。对已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生猪屠宰厂,可增设具有物理隔离条件的禽类屠宰车间,扩大产能。主城各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禽类集中屠宰厂,其他区县可根据需要,科学规划建设禽类集中屠宰厂(设计年屠宰活禽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只),在乡镇农贸市场设置活禽集中交易和宰杀区,满足市场供应和长远发展需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餐饮单位等市场主体与综合实力较强的禽类集中屠宰厂开展合作。

三、强化禽肉冷链供应保障。做好禽肉市场需求分析,推动禽类规模养殖,进一步完善现有冷鲜供应能力,完善禽肉生产供应体系,保障市场供应。各区县政府要支持和鼓励批发(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民农产品交易点、禽类销售门店、餐饮服务单位等活禽经营户按冷鲜禽销售要求进行改造,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快转型发展。进一步完善配送体系,引导有条件的批发(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肉品经销商加强与第三方冷链物流配送企业合作,发展冷链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流通业态。大力引进培育龙头企业,推动冷链物流加快发展,积极搭建产销冷链物流平台,布局建设冷链物流中心,加速推进冷链物流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发展,逐步完善活禽从屠宰到消费全程“无断链”禽肉冷链物流体系,确保禽肉产品安全新鲜和稳定生产。
四、加快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聚焦禽类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各类标准体系建设。市农业农村委要加快完善禽类屠宰厂建设标准和禽类产品出厂标准,确保符合规划、环保、屠宰和动物防疫等要求,落实动物疫病自检、官方兽医派驻“两项”制度和品质检验合格证(二维码脚环标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两证”制度,实现可追溯管理。市商务委要完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体系,推动主城区“农改超”,进一步推进“智慧菜场”,建设一批“设施达标、环境整洁、安全放心、文明规范”的农贸市场。市市场监管局要完善禽肉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销售市场质量安全。市级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各项技术服务保障,积极培育地方特色禽类品牌,推进产品质量检测和认证体系建设。

五、加强联合监管执法。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做好禽类养殖、运输和屠宰环节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禽类产品销售市场的监管,维护好市场秩序;城市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取缔占道经营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大对活禽运输车辆的管控力度,严禁活禽运输车辆进入禁止区域;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屠宰厂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依法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我市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等工作高效稳妥实施。

六、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宣传、网信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强宣传,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引导群众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各种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力度,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将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抓好辖区内禁止区域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点取缔、集中屠宰能力提升、冷链供应、经营场所升级改造、监管执法、宣传引导、信访维稳等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等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区县业务工作的指导,制定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来源 | 龚商闲谈、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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